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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日前對宜黃縣黨政主要領導作出調整。邱建國被免去縣委書記職務,蘇建國被免去縣委副書記職務,並被提名免去其縣長職務。據新華社報道,此次宜黃縣黨政主要領導調整與『今年9月10日發生的拆遷事件有直接關系,是行政問責的階段性結果』。
相對於此前媒體報道所持『宜黃書記和縣長因自焚事件落馬』的口徑,這一報道所使用『江西對宜黃縣黨政主要領導作出調整』之表述,顯得更加官方而正式。但是這兩種表述的區別,只是字面的不同嗎?
筆者注意到,相關方面在陳述對宜黃縣黨政領導作出調整的原因時,只是表明『與拆遷事件有直接關系』,但具體什麼關系卻語焉不詳。既是『行政問責』,難道不應讓公眾知道其咎由何處,所負何責,所據何證嗎?宜黃主官被免,被認為是近年來首位縣級一把手因拆遷被免職事件。這是行政問責之進步。但如果行政問責不能真正樹立起明確的邊界意識,如地方黨委政府應當在拆遷中扮演什麼角色,公民的合法權益到底有哪些,無疑有悖行政問責制度的初衷。
宜黃拆遷早已不是一起孤立的事件。9月10日的暴力拆遷導致鍾家兩人自焚、最終一人死亡,並引發了地方官員與當事人『女廁攻防戰』等系列丑聞。如果說對黨政官員的免職處理僅僅與拆遷事件『有直接關系』,那麼誰又來為拆遷自焚之後發生的丑聞負責?如果說『免職』包含了宜黃黨政主官在這起事件中的全部責任,那麼這樣的行政問責是不是顯得過於輕描淡寫了?
另外,免職和撤職不同,不屬於行政處分,而盡管《關於實行黨政領導乾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有明確規定,被『免職』乾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但在見慣了一些責任官員帶病復出現象之後,公眾難免擔心,此次對宜黃責任官員的『行政問責』,可能僅僅成為一種『調整』。
那些在挖掘機之下蹈火而亡的生命,需要一種制度的歉意,接連發生自焚事件,更需要一種深層的反思與修復。從『拆出人命的地方官員果然個個都在』,到宜黃官員因拆遷自焚而遭免職,固然是一個進步。但現在看來,這個進步仍舊有限。□楊耕身(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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