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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報訊【記者王月】根據《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暫行規定》和有關規定,《天津市公有住房售後維修管理暫行規定實施細則》將從本月起實施。
規定明確了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包括:購房人按售房款1%的比例交納的基金;售房單位按售房款10%的比例提取的基金。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管委會名義存入金融機構,由物業管理單位管理使用,要按幢立賬、分戶核算,專項使用,定期公布收支,存款利息並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在管委會成立前由售房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按上款要求負責管理使用。管委會成立後向管委會移交。
物業管理單位應按業主或管房小組、管委會報修、委托修繕的項目及時修繕,提高服務質量,合理收費。業主或管房小組、管委會報修及物業管理單位(或售房單位)受理修繕按下列程序辦理:報修、登記、查勘、修繕、結算。其中碎修工程應隨報隨修;小修工程自報修時間起72小時內應安排開工;中修工程自報修時間起一周內應安排開工;大修工程包括復雜工程或多項綜合修繕工程,在不影響安全和使用的情況下可與業主商定開工時間;急修項目涉及使用安全和直接影響生活的,如水、電、煙道等工程,接報修後要及時赴現場察看並安排修繕,對一時不能解決的項目,應先采取臨時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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