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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薩餅店的員工騎著單位的電動自行車外出辦私事,不想路上肇事致一名男子身受重傷。近日,本市紅橋區人民法院對該案做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肇事員工本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但單位管理不善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因此判令單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案情回放
今年年初,本市一家連鎖比薩餅店在南開區開了分店。開業前,男子陳某就到該店工作。開業前幾天一個上午,陳某突然有私事,他未經負責人同意,擅自騎著店裡的電動自行車出去辦事。他騎車沿紅旗路由南向北行駛時,恰遇中年男子李某騎自行車同向行駛。陳某右胳膊與李某的左胳膊蹭在一起,造成李某倒地受傷。
經診斷,李某的傷情為『左脛骨平臺骨折,左股骨及踝骨挫傷,左膝前交叉韌帶損傷,左膝關節腔積液。』李某住院治療24天後纔出院,醫生建議其出院後休假44天。事發後,由於賠償問題沒有解決,李某將陳某、比薩餅分店和總店告上法庭。他表示,陳某系比薩餅店的職工,發生事故時他正在履行職務行為,要求三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保留繼續治療及相關賠償權利。
法院審理
庭審中,陳某對事實無異議,但他表示,事發當天,他騎比薩餅店的車去辦私事,不是履行職務行為,自己無給付能力,無法賠償。而比薩餅店的代理人認為,事故發生時,比薩餅店的分店尚未正式營業,陳某並非履行職務行為,所以無法同意陳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被告陳某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對李某已構成侵權,故陳某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3萬餘元。關於原告主張的『事故發生時,被告陳某系履行職務行為一節』,因原告未向法庭提交充足的證據予以證實,故法院不予采信。比薩餅分店對其所有的電動自行車管理不善,故其應對原告的損害後果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因該分店系其總店的分支機構,故該賠償責任應由總店承擔。陳某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時,由比薩餅總店在1萬元范圍內對原告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天津律師協會勞動法委員會委員劉晟廷表示,不管是機動車、電動車還是自行車,只要屬於單位所有,都是『公車』。如果員工騎車履行職務時肇事,單位肯定要承擔責任。而員工私自騎行肇事,員工本人要承擔主要責任,單位也難逃乾系。
新報記者張家民
通訊員王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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