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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雷風雨)記者從市國土房管局獲悉,《天津市公有房屋轉租管理辦法》從本月起實施。根據辦法,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公有住房轉租收益按屆時公有住房租金標准1倍收取。公有非住宅房屋轉租收益由出租人與轉租人按2比8比例分成。
根據新實施的管理辦法,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有房屋,凡已簽訂公有房屋租賃合同,取得合法使用權,房屋結構安全,沒有租賃或使用糾紛的,經出租人書面同意,承租人可以轉租。辦法規定,公有房屋轉租的,轉租人和受轉租人雙方應當簽訂《天津市房屋轉租合同》,並辦理公有房屋轉租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對擅自轉租的,一經發現,要限期補辦轉租手續;超過3個月不補辦手續的,出租人有權解除與轉租人的公有房屋租賃合同,收回房屋。(相關報道見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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