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住房不能低價賣
- 發布日期: 2010-10-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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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劉英潮)為落實《天津市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實施辦法》,搞好新老政策銜接,市國土房管部門就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管理的有關問題下發了《關於嚴格出售單位新購建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從本月起施行的通知明確指出:單位新購建的住房,應按不低於購房價格或建房成本向職工出售;購房人應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專項維修資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專項維修資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據悉,依據通知,1999年6月30日前,單位已開工建設或已購買,尚未向職工分配的住房,可按屆時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向職工出售。住房出售程序按《關於印發<公有住房出售程序>的通知》執行。自1999年6月30日起,單位新購建的住房,應按不低於購房價格或建房成本向職工出售。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專項維修資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售房單位應將售房收入和專項維修資金歸集到天津銀行公房出售收入集中賬戶。由天津銀行為售房單位分別設立『單位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和『個人住房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並開具『出售公有住房專用發票』。辦理《單位新購建住房出售許可證》的住房,產權轉移有關費用按《關於房改出售公房收費項目及標准的通知》規定繳納。該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9月30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