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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沈陽10月13日電(記者范春生)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法院12日以犯故意殺人罪,判處駕車撞人後頂著被害人狂奔的司機朱剛有期徒刑7年。據記者了解,這是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以來,遼寧省第二例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的交通肇事案件。
2009年6月25日16時30分許,大連市民王某騎自行車經過華北路周水子立交橋時,遭遇不幸。『當時一輛紅色捷達轎車撞上了她,她一下子趴在轎車的機蓋上,誰知肇事車輛竟繼續向前行駛!』有過路群眾這樣描述事故的整個經過。後經警方勘查確認:肇事車輛頂著王某狂奔200餘米,將她從車上甩下來後繼續逃竄,很快撞上一棵樹,纔停了下來。
事故發生後,司機和王某均受傷,被送往醫院救治。其中王某為多發腦挫裂傷、顱骨骨折,損傷程度為重傷。與此同時,肇事司機被警方控制。經調查,肇事司機名叫朱剛,27歲,大連市沙河口區人,事發時其持有未定期進行審驗的駕駛證,駕駛的是一輛未懸掛後號牌的捷達轎車。根據相關法規,朱剛承擔全部責任。
今年1月,大連市甘井子區檢察院以朱剛涉嫌故意殺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訴。7月15日,甘井子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朱剛辯稱,在被公訴前已賠償被害人11萬元,並獲得了對方的諒解,自己犯的是交通肇事罪。其辯護人表示,朱剛撞人後仍頂著人狂奔,是在高度緊張情況下的正常生理反應,而非故意。
法院認為,朱剛在交通肇事後,沒有立即停車搶救傷者,而是采取放任態度,繼續駕車行駛,不顧傷者生命安危,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不過鑒於其到案後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獲得諒解,且系犯罪未遂,故可減輕處罰。於是,法院一審作出了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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