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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解金釗)故意隱瞞精神病史,婚後靠吃藥來穩定病情……趙麗麗本想維持這得來不易的婚姻,卻終被丈夫發現,婚姻逐步走向破裂邊緣。日前,經法院開庭審理,雙方調解達成離婚。
趙麗麗曾有3年精神病史,2009年2月再度因精神疾病住院,並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出院後,朋友給她介紹了一個對象。小伙子叫馬志成,小麗麗半歲,高大帥氣的外表讓麗麗一見傾心。為了愛情,她隱瞞了自己的病情。兩人相處不到半年就登記結婚。起初生活甜蜜、平安無事。但共同生活時間一長,馬志成發現趙麗麗經常半夜裡無緣無故地不睡覺,還總懷疑有人在竊聽她,背後說她壞話。馬志成讓麗麗去醫院檢查治療,但總被她以各種理由推諉。紙裡包不住火,馬志成終究還是發現了麗麗的隱情,並知悉其一直在私下靠吃藥穩定病情;而藥一般都由其父母從醫院取出,她再趁回娘家時取走。馬志成感覺自己像是被『騙婚』,和麗麗的感情出現裂痕,經常吵架。兩人從2010年初開始分居,婚姻名存實亡。
不久,馬志成把麗麗告上法庭要求離婚。他表示,雙方從認識到結婚時間較短,缺乏深入了解;麗麗及其父母極力隱瞞精神疾病情況,使自己在不知情情況下與之登記結婚。麗麗隱瞞病情登記,婚後病情並未痊愈,依照法律,婚姻應屬無效。庭審中,趙麗麗及其委托代理人均表示同意離婚。日前,法院主持調解,二人達成離婚協議,並由馬志成一次性給付趙麗麗經濟補償50000元。(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
律師說法
擊水律師事務所賈芳律師接受記者采訪時介紹,我國法律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愈的,婚姻無效。而在審理離婚案件的司法實踐中,『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之情形也可被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此種情況下,如果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法院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賈律師建議,有結婚打算的男女應按照《母嬰保健法》做好婚前醫學檢查,其中即包括有關精神病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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