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當程序性制裁與程序性違法如影隨形時,想要『黑打』的官員纔會有所敬畏。 繼年初『兩高』與公安部聯合下發《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之後,最高法院又於日前下發了一份題為《關於人民法院深入推進打黑除惡專項斗爭的工作意見》的司法文件。這兩份文件的劍鋒所指,均為『防止打黑成「黑打」』。如『紀要』格外強調證據意識和程序意識,而『意見』則措辭強烈地禁止在案件定性問題上人為『拔高』或『降格』。 從司法治理的現實來觀察,當一個問題不得不借助於反復發文強調來推動解決,這個問題可能是到了相當嚴重的程度。嚴防打黑成『黑打』的現實背景,便是有些地方在打黑除惡過程中,不重證據、不守程序,或不嚴格依法辦案,導致社會爭議極大。『打黑除惡』乃上承法意下應民聲的正義之舉。強調依法打黑,嚴防人為『拔高』或『降格』,並不是與『打黑』唱反調,而恰恰是為了保障打黑除惡的順利進行,並捍衛依法打黑的法治成果。 毫無疑問,依法打黑有助於提昇司法公信和司法權威。但我們又不得不看到,對司法公信和司法權威有決定性意義的,往往並不是司法行為的平均法治程度,而是司法這只木桶中最短的那塊板。異化的『黑打』正是這塊司法短板。 修補『黑打』這塊司法短板,首先還在對『依法』的強調。遵守法律,適用法律,守護法律,這對司法官員來講,是最基本的職業道德,也是最起碼的行為底線。『依法』這一不言自明的基本要求,卻需要最高司法機關通過文件來三令五申,這本身就不正常。 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之後,中國的刑事司法模式已從原有的流水作業向控辯審三角結構模式轉變。換言之,公、檢、法三家不再是一條流水線上的三兄弟。公安與檢察屬於控方,與控方相對應的,是曾被長期忽略的辯方,法院則獨立於控辯雙方之外。控方撇開辯方而與中立的審判者共同推出司法文件,這將加劇控辯雙方的失衡———如果有非下發不可的司法文件,建議公、檢、法在今後也應加上律協或司法行政部門。 另一個關聯問題是,對於頻頻見諸報端的『黑打』,是不能僅僅靠法律和政策的宣傳來感召他們的。遏制『黑打』可分兩步走:一是區分『打黑』與『黑打』。包括嚴格涉黑案件的認定標准,從源頭上防止『打黑』被過於寬泛的自由裁量權所異化。二是建立對依法『打黑』的褒獎機制,以及對『黑打』的責任追究機制。對於『黑打』等司法腐敗現象,光有文件的宣講與感召,是無法遏制的。沒有責任機制的『打黑』文件,也是不完整的。 當然,設計了科學的責任機制,也不能讓它成為一個擺設,僅具觀賞價值。從司法實踐中看,『打黑』中的『以人立案』,『以押代偵』,『刑訊逼供』,『犯事於東,獲罪於西』等等潛規則背後,都有違法責任。只有當程序性制裁與程序性違法如影隨形時,想要『黑打』的司法官員纔會更慎重地掂量自己手中的權力。(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