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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將由煤礦擴大到所有的礦山企業,國家安監總局15日下發了《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要求地下礦山企業須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領導帶班下井。
記不得這是國家安監總局第幾次對『領導帶班下井』制度進行細化和重申了,然而,此番文件剛熱乎乎地出爐,一起礦難接踵而至。發生於16日清晨的河南省平頂山平禹煤電四礦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目前遇難人數已達20人,井下尚有17人生死未卜。而從目前了解的情況看,公眾尚不清楚平禹礦難發生時有無領導帶班下井。這當然不是說,假如平禹礦難發生時有領導下井乃至有領導遇難的消息,公眾因此可以快慰或者沈痛的心情稍感安慰一些,畢竟生命同等的珍貴,逝去一樣令人痛惜。公眾關心的是『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在平禹煤電四礦有無得到嚴格執行,平禹礦難有領導下井嗎?
在事情沒有弄清楚之前,我們當然不能妄斷,但『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執行得不容樂觀卻是無疑的,不然,『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就用不著三令五申了。而近年發生的礦難中有領導帶班下井的,恕我孤陋寡聞,聽說的僅有兩起。一起是今年7月底的黑龍江雞西恆鑫源煤礦透水事故中,兩名被困礦長安全昇井,被困的24名礦工全部遇難。由此還引發了這兩名礦長是否真的下井的廣泛猜測;另一起則是新近發生的事了——廣西南寧市武鳴縣大明山銅礦廣三公司一名礦長帶領兩名管理人員下到停產礦井查看設備時,發生窒息事故,礦長畢某和一名管理人員死亡。除此之外,印象最為深刻的就是廣西河池市環江縣朝陽煤礦提拔7名礦長助理頂替礦領導帶班下井的新聞了,因為這個橋段還催生了一個新詞:下井助理。幽默的底色有多黑是不難想見的。
其實,國家安監總局之所以三番五次地重申『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公眾之所以圍觀『領導帶班下井』制度,並不是說有領導下井帶班就天然安全,也不在於一旦出了事故,有了領導的井下現場指揮,可以更好地逃生,而是由此可以倒逼礦領導更加重視安全生產。可是安全生產又因此被重視了多少呢?僅以平禹礦難為例,盡管事故原因有待進一步調查,但值得關注的是,2008年8月1日,該礦曾發生煤與瓦斯突出事故,當時造成2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830萬元人民幣。本起事故與上次事故發生在同一礦井的同一個作業面。而同樣是在平頂山,近年來礦難可謂頻發,幾位相關官員還因此丟了烏紗帽,饒是如此,仍不能避免悲劇一再發生。問題的癥結出在哪呢?
不用太過追索就不難發現,問題就源於我國礦山企業整體安全治理形勢極不樂觀,安全監管和整治距離常態化相去甚遠,許多制度和條例被空置,更多是『出了事纔問責』。還是以『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為例,之所以出現『下井助理』的丑聞,且是先有媒體曝光纔有安監部門的後知後覺,這難道還不說明問題嗎?
在國家安監總局15日下發《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的同時,為強化煤礦現場安全管理的領導責任,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通報稱,定於10月下旬對全國各地執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情況開展專項督查。督查當然是必要的,然而,僅僅靠一次或者幾次專項督查顯然並不解決問題,公眾關心的是監管要真正落實到常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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