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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報和光明網記者]謝謝主持人,光明日報和光明網的記者提問。我的問題還是和採取強制措施以後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有關。我們注意到,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的時候曾經規定,通知家屬的時候應當把採取強制措施的場所和原因告訴家屬,但是我看了今天上午拿到了三審的版本,發現採取強制措施的原因和場所這幾個字都刪掉了,這就有一個矛盾:一方面我們採取強制措施之後原則上是要通知家屬的,但是另一方面又不能告訴家屬採取強制措施的原因和場所是在哪裏,這樣操作起來是不是就有一定的困難?請郎主任回答這個問題。謝謝。[03-08 17:12]
[郎勝]正如剛纔這位記者所說的,在原來的稿子上寫的是原因和場所應當通知,採取強制措施通知是司法機關應當履行的義務,同時也是當事人的一種權利,但實踐當中,案件的情況非常複雜,當事人的情況也很複雜。當然,他需要知道我的事情是不是已經通知了家屬。在通知的時候情況不太一樣,有的情況下,比如他已經請了律師了,那麼就不需要說通知律師了,在有些情況下,可能你在通知的時候還需要告訴家裏人替我去委託個律師。所以通知的內容非常多,每個案件的情況又不同,不可能在法律裏都一一作出規定。[03-08 17:15]
[郎勝]應當說,現在做了通知家屬這樣一個原則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就都包含了採取強制措施的原因、羈押的場所。當然在有些情況下,一個人犯罪,有了犯罪線索,當時根據這個犯罪線索來通知,但是事後隨着案件的進展,隨着進一步的偵查,可能一開始通知的涉嫌的罪名和後來的又不一致,因爲可能隨着偵查罪名發生了變化、案件的情況也發生的變化,所以爲了適應各種複雜的情況,法律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在實踐中,司法機關應當根據這一規定,根據每個案件的實際情況來通知。[03-08 17:16]
[何紹仁]謝謝。下一個問題。[03-08 17:16]
[香港南華早報記者]這一稿的修改很多法律工作者都覺得有比較大的進步,但是他們比較關注的是這些條款在實踐當中能不能得到落實。他們有幾個擔憂,比如在監視居住期間如果發生執法人員違法的情況,有什麼救濟的途徑?比如律師如果想見當事人,可是見不着,他們又有什麼可以申訴的途徑?最後想再問一個問題,律師們其實也希望能夠有在場權,在偵查期間的時候就能夠有在場的權利,而不是之後才見當事人。請問這次修改爲什麼不能把這個納入?謝謝。[03-08 17:17]
[郎勝]法律制定以後,如何保證法律真正得到實施,這不僅是剛纔這位記者提出的關注點,其實也是我們廣大人民關注的,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所以,在我們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以後,法律的執行變得更爲突出,這是我們大家的共識。怎麼保證法律的實施,除了執法機關應當嚴格地依法辦事以外,廣大人民羣衆積極履行自己的法律義務,同時加強各個方面的監督,都是十分重要的。當然在立法上也需要把法律規定得更堅實,這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前提。[03-08 17:20]
[郎勝]剛纔提了兩個問題:一是在監視居住的過程中發生了問題怎麼救濟。在這次立法過程中專門研究了這個問題,法律修正案中明確規定,監視居住要接受檢察機關的監督,同時對律師辯護、提供法律幫助作了規定。一方面,律師可以提供法律幫助;另外一方面,檢察機關應當依法進行監督。從這些方面,從制度設計上來保證這樣的一些法律制度能夠有效地實施,或者防止在實行過程中出現違法的現象。[03-08 17:20]
[郎勝]至於律師在履行自己的職權過程中,如果權益受到侵害怎麼辦?這次在加強當事人的辯護權、維護律師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方面,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做了許多規定,我就不一一列舉了,比如申請回避,比如閱卷。但是有一條很重要的規定,就是律師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他的權益受到侵犯,有關機關違反法律的規定阻撓他行使這樣的權利,這次的法律中專門規定,律師有權申訴和控告,專門對這些程序作出了規定,來保障律師能夠順利履行職責。[03-08 17:20]
[何紹仁]謝謝。下一個問題。[03-08 17:21]
[中央電視臺和中央網絡電視臺記者]我想請問郎主任,我們知道刑法這些年來可能通過修正案等不同的方式進行了一系列的補充,通過這些補充使得刑法體系和一些法律機構上得到了不斷的完善。但是您也提到了,15年來刑事訴訟法一直沒有修改過,我想問的是在這15年過程中,刑事訴訟法這樣的發展,到今天這樣的修改應該達到一個什麼樣的目的?最後我們的目的是在哪裏?謝謝。[03-08 17:22]
[郎勝]我來回答這個問題。刑法的修改和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他們的節奏不太一樣,爲什麼不一樣?刑法作爲實體法,它更多的是針對社會當中出現的新情況、新的問題及時作出反映。比如說,我們的刑法是1979年制定,1997年全面修訂的。1997年以後,我們國家經濟、社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與此同時,我們也不斷的面臨一些新的情況和新的挑戰。[03-08 17:24]
[郎勝]比如說,在1997年制定刑法的時候,我們有些問題沒有預見到,有一些問題即便預見到,我們缺乏對這種問題認識的經驗,比如刑法修改後不久就發生了亞洲金融危機,在金融危機背景下出現了一些新的犯罪是我們過去沒有面臨的,沒有見到過的。這些犯罪出現了,它要求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迅速作出反應來維護社會秩序。[03-08 17:24]
[郎勝]爲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8年對刑法作了修改補充。當然,除了1997年金融危機,還有最近遇到的世界性金融危機。除此之外,在這短短的幾年裏面,我們迅速地進入了工業化和信息化時代,有些犯罪是在過去的時候無法認識的,比如在信息領域方面的。再比如市場經濟從剛剛開始創建,90年代初,一直到現在我們發展得比較完善,有好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出現的犯罪,在當時我們也缺少對這些犯罪的規律性的認識。[03-08 17:26]
[郎勝]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這些犯罪出現以後就要迅速反應,所以這些年當中一共制定了八個修正案和一個決定,及時對刑法作出調整和補充,從實體上把一些禁止的行爲加以明確的規定,把一些需要懲治的行爲加以明確規定。但是程序上,相對來講需要比較穩定,就是出了問題怎麼處理,它需要有一個比較穩定的、被大家熟悉的程序,老百姓知道在什麼情況下自己應該去告狀、在什麼情況下應該按照什麼程序去走。[03-08 17:26]
[郎勝]當然,在這些過程中,由於我們國家發展快,我們也面臨着一些新的問題,特別是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隨着法制的不斷推進,人民羣衆對司法公正的期待和要求更高。在這種情況下,也需要循序漸進地、從我們國家的實際情況出發,不斷地對現有程序加以完善,當然這兩者在程序上也許是不一樣的,但是目標是一樣的,就是最終追求司法公正,來維護社會的穩定,懲罰犯罪、保護人民。謝謝。[03-08 17:30]
[何紹仁]謝謝。下一個問題。[03-08 17:30]
[新京報記者]有一個問題想請教一下就是關於非法證據排除。這是我們國家的刑事訴訟法第一次把非法證據排除寫入草案。在2010年的時候,“兩高三部”已經出臺過關於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則,但是公開資料表明,目前可能大家還沒有看到一例非法證據排除的案例。請教郎主任,對於法律通過以後,對於這個條款的實施情況您怎麼看待?謝謝。[03-08 17:31]
[郎勝]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嚴禁刑訊逼供,同時也強調了收集證據必須依法進行。從這個意義上說,排除非法證據應當是其中應有之意。但是作爲一項制度,或者說作爲一項訴訟制度,我們的法律過去沒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剛纔這位記者提的是一個很專業的問題,但是他提出他收集的資料中沒有看到一例非法證據排除的案例。我想說的是,作爲其中應有之意來說,實踐當中,在我們的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整個過程中,對非法的證據進行一些排除,我認爲是經常進行的。[03-08 17:34]
[郎勝]這次把它作爲一項制度在法律中明確下來有着重要意義。當然作爲一項制度固定下來以後,必須要有一系列的程序加以保障,所以這次在刑事訴訟法中對非法證據排除,既強調了公檢法各機關的義務,同時也專門規定了在審判階段具體的程序。因爲審判階段是整個刑事訴訟當中最重要的一個階段,在這個階段認定事實,在這個階段定罪量刑,確定一個人是否有罪。這是最重要的階段,專門對這個程序作出具體的規定,便於操作。[03-08 17:34]
[郎勝]當然正像剛纔記者說的,這項制度是總結了2010年以來司法實踐中的具體做法。當然,一個新的制度的建立,一個新程序的規定,怎麼能夠落到實處,我想也需要一定的準備時間,也需要有一個從不熟練、不熟悉到可以熟練運用和掌握的過程。我想,這個制度在法律規定以後,對整個司法實踐有着重要的引導或者引領作用,在今後的司法實踐中也需要不斷的總結這方面的經驗,使這項制度最終能夠有效地,或者說是能夠很好地落實。謝謝。[03-08 17:35]
[何紹仁]下一個問題。[03-08 17:35]
[南方都市報記者]我想請問郎主任一個問題,我們注意到,最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裏面增加了第188條,說到“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我們很關心這個問題,什麼叫做“正當理由?比如我感冒了,咳嗽了,叫不叫正當理由?這是新增設的法條,我們想請問一下立法意圖是什麼?謝謝。[03-08 17:35]
[郎勝]證人,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訴訟的參與人。證人在訴訟當中起着重要作用,當他的證詞對整個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要關係,對他的證詞,控辯雙方又有分歧,法院要查明案件事實,法庭經過綜合考慮,認爲這個證詞至關重要,就需要證人到庭來作證。接受當庭的質證,這是每一個公民的義務。我們要維持整個社會秩序的穩定,我們每個公民要享有安居樂業的生活,同時我們也要爲這個社會作出我們應有的貢獻,履行我們應盡的義務。所以公民作證,瞭解案情的人對案件情況作證是他應該履行的義務。[03-08 17:39]
[郎勝]我剛纔提到了,當出現證詞至關重要,法庭要判明案情,對這個證詞又存在很大爭議的時候,法庭可以決定這個證人出庭,控辯雙方,比如檢察機關和律師也可以申請法院要求某位證人出庭。在這種情況下,證人應當履行義務,出庭接受法庭的質證。[03-08 17:39]
[郎勝]在履行義務的過程中,有的證人會出現特殊的情況,即我們講的,正當的理由。正當理由可能會很多,每個案件的情況不一樣,每個人的情況不一樣,我就不好回答說感冒咳嗽是不是。但實際上,正當理由就是我們常人判斷他的這種理由是正當的、是合理的。比如交通中斷了,他來不了,或者說那天他有一個特別重大的事項,使他無法離開,或者說那天他真患了嚴重疾病,根本就起不來牀,這些都可以,作爲常人,作爲一般的人來理解都應該視爲正當理由。[03-08 17:41]
[郎勝]但是在具體的個案上,就需要根據個案來判斷,任何人在履行作證義務的時候,不能故意的爲逃避這種義務而找種種藉口不出庭。因爲如果這樣的話,訴訟就難以繼續進行,可能犯罪就難以受到追究,可能被害人的權益就難以得到保障,正義就難以伸張,司法公正就難以實現。所以,每個公民都有這樣的義務,當他故意拒絕履行這種義務的時候,就需要強制他來履行,怎麼強制?這次法律專門做了規定,司法機關可以強制其到庭。謝謝。[03-08 17:41]
[何紹仁]謝謝。下一個問題。[03-08 1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