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紐約時報記者]我有兩個問題。我們注意到,在新的修正案當中提到,一些重大的犯罪行爲,包括影響到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爲,犯罪嫌疑人在警方通知的情況下,他們能夠被警方在一些指定的居住處關押長達六個月。既然這些是非常嚴重的罪行,那他們爲什麼不被關押到那些正式的拘留場所去呢?第二個問題是所有這些犯罪嫌疑人,在警方的調查過程中能不能有律師在場?[03-08 17:45]
[郎勝]我想你說的因重大犯罪被警方關押長達六個月,指的可能是監視居住,是不是講的這個情況?因爲我不知道你指的是什麼。如果是這個情況,首先聲明,第一,這不是關押。你們可以看一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監視居住是對罪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所採取的替代逮捕的措施。[03-08 17:48]
[郎勝]大概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雖然是犯罪嫌疑人,罪行很嚴重,但是逮捕不適宜。二是她可能是孕婦,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也不適宜對她採取嚴厲的逮捕措施。三是他可能是沒有生活自理能力的人的唯一的撫養人,比如家裏有一個年幼的小孩兒,沒有別人可以撫養他,他是唯一的,就需要他,那麼這樣的人在沒有危險的情況下,最好也不讓他離開家庭,可以採取監視居住,不要逮捕他。[03-08 17:49]
[郎勝]四是根據案件的有些情況,採取監視居住更適宜的。五是已經逮捕了,他的羈押期限屆滿了,那麼就需要把他放出來,不要再繼續羈押。所以前提是,如果你說的是監視居住的話,監視居住其實是逮捕的一個替代措施,是比逮捕要輕的,限制人身自由程度要輕的強制措施。[03-08 17:49]
[郎勝]另外,剛纔我已經說過了,無論是逮捕,還是監視居住,都應該通知他的家屬。無論是逮捕還是監視居住都可以得到律師的辯護。對危害國家安全和恐怖犯罪以及特別重大的賄賂犯罪,除了在偵查階段以外,他們的律師會見是可以隨時進行的。在偵查階段,也可以會見,但是需要經過偵查機關的許可,不存在你說的得不到律師幫助的問題。謝謝。[03-08 17:49]
[何紹仁]謝謝。請繼續提問。[03-08 17:49]
[中國國際廣播電臺國際在線記者]從去年九月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向全社會開始徵求意見,我們注意到,除了一些網友提出一些想法之外,社會各界人士,特別是法律界人士也提出了很多意見,並且寄送給法工委。想請問他們提出的這些意見焦點是哪些方面?是否有些意見被吸取和採納?謝謝。[03-08 17:50]
[郎勝]在立法過程當中,吸收人民羣衆廣泛的進行參與,問計於民,傾聽社會各界的意見,是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一個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保證立法質量的一個基本的要求。刑事訴訟法在1996年修改以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工作機構一直在關注、研究、收集這部法律在執行當中存在的問題、面臨的挑戰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見。2009年開始起草修正案草案稿的時候,就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這些意見不僅包含公檢法這樣一些司法機關的意見,也包含專家、學者、律師界的意見,也包含廣大人民羣衆的意見。[03-08 17:50]
[郎勝]今天王兆國副委員長在說明中也提到了,在這幾年,本屆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刑事訴訟法的議案80多件,人次2000多人。在整個起草過程中,實際上刑事訴訟法涉及的問題比較廣泛,社會的關注度也比較高,方方面面都提出了意見,正像剛纔這位記者所說的,有很多專家學者,也有一些熱心的羣衆直接向立法機關提出意見建議,很多人大代表也提出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工作機構對每一條意見都進行了梳理,包括網絡上提出的意見,都進行了認真的梳理。剛纔問我說焦點是什麼,應當說,比較關注的、比較一致的觀點在這部修正案中都充分地加以反映了。由於修正案的內容比較多,包括一條“尊重和保障人權”,包括七個方面,應該說這些都是各界反映意見關注的關注點。謝謝。[03-08 17:52]
[何紹仁]謝謝。請繼續提問。[03-08 17:52]
[檢察日報記者]我想請問一下郎主任,這次我們看草案中設置了一個公訴案件和解程序,同時又嚴格地限定了它的範圍。想請問一下,這樣的規定是基於怎樣的考慮?還有一個小小的問題,我知道每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要修改很多法律草案,爲什麼會把刑訴法草案提交給大會審議呢?謝謝。[03-08 17:53]
[郎勝]按照規則,一名記者只提一個問題,你提了倆,我回答你第一個還是第二個?要不然對其他記者不公平。[03-08 17:53]
[郎勝]我就回答第一個吧。正像你所說的,修正案中提到了當事人和解的問題,即公訴案件和解的問題。在現行的刑事訴訟法中對自訴案件是有和解規定的,對公訴案件沒有這樣的規定。因爲公訴案件從公訴的角度,主要是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進行追訴。但是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們也看到,在很多情況下,有的時候有一些因爲民間糾紛引起的案件,如果我們通過一些比較平緩、平和的方式去解決,可能效果比判刑取得的社會效果更好。[03-08 17:55]
[郎勝]在這種情況下,經過反覆研究,這次修正案就把自訴案件和解的程序的那項制度引入到公訴案件中來了。畢竟這是新設立的制度,在引進來的時候還需要審慎把握,因爲我們過去沒有這方面的經驗,所以無論從理論上到實踐上,都需要進一步的研究。[03-08 17:55]
[郎勝]如何體現審慎?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範圍要嚴格的限制。限制在哪兒?第一,因爲民間糾紛引起的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這樣的一些案件,而不是說其他的直接的危害社會,危害公共利益的那樣一些犯罪,而是民間糾紛引起的。第二,這種案件本身情節相對來講不是很嚴重,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一些重刑即便是民間糾紛引起的,比如殺人、重傷,那也不能和解。[03-08 17:57]
[郎勝]只是一些相對來講,對人身的傷害、對財產的破壞、對財產的侵佔,相對來講比較輕的案件。所以限定在民間糾紛引起的這一類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的案件。還有一些由於主觀過失引起的案件,要追究刑事責任可能判處七年以下的案件。但是也有一種例外,就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即便是過失也不能和解,這反映了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從嚴的要求。講清了這個範圍,我想大家就都能理解了,在民間糾紛這樣一個範疇內,在過失行爲造成損害的情況下,被告人真誠的悔過,又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得到從寬處理,但並不是不處理。[03-08 17:58]
[郎勝]爲了防止可能有一些輕微的案件出現新的不公平,比如有的人可能以錢買刑,雖然犯了罪,但是趕快賠償。因此,司法機關必須從嚴把握,一是被告人和嫌疑人必須是真誠悔過的;二是被害人對他確實是諒解了;三是社會上的反映,破壞的社會關係得到了及時的修復。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司法機關纔可以考慮從寬處理,並且從寬處理並不是不追究,也無非就是從輕減刑這樣來處理。謝謝。[03-08 17:59]
[何紹仁]謝謝。請繼續提問。[03-08 17:59]
[臺灣旺報記者]想請問郎主任一個問題,這次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改以後,逮捕執行24小時內要通知家屬。我們知道,有很多臺胞和臺商在大陸進行投資,未來兩岸在通報上是不是也一併適用這樣的規定?請郎主任作一下說明。謝謝。[03-08 17:59]
[郎勝]在刑事訴訟中,涉嫌犯罪的如果是臺胞,同樣適用法律關於通知家屬的規定。[03-08 18:01]
[何紹仁]謝謝。請繼續提問。[03-08 18:02]
[德國世界報記者]我想問的問題是關於死刑複覈,在修正案當中也提到了死刑複覈,但是爲什麼迄今爲止也沒有聽到相關的比如去年你們對多少個死刑案件進行了複覈這樣的報告?在這方面你們會不會增加透明性,減少死刑?[03-08 18:03]
[郎勝]減少死刑,這是我們一貫堅持的刑事政策。我們對死刑一貫採取非常慎重的態度,所以在去年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減少了13個罪名的死刑,佔現在死刑罪名的近20%。死刑的複覈是我們另一個在實踐當中控制和減少死刑的一個措施。我們國家實行兩審終審制,但是對死刑案件,在兩審以後即便判處死刑仍舊不能執行,仍舊需要經過最高法院進行覈准以後,經過覈准裁定以後才能決定是不是要執行死刑。即便這樣,覈准死刑後還要在最高法院發佈了死刑執行命令以後纔可以執行。[03-08 18:05]
[郎勝]對這樣一個程序的設計,進一步反映了我們對死刑問題上的慎重的態度。你剛纔所說的,能不能進一步增加這方面的透明。我想,我們去年刑法明確的減少死刑罪名,這次在刑事訴訟法的修改上進一步完善了死刑的複覈程序,反映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死刑嚴格控制的這樣一個態度。謝謝。[03-08 18:06]
[何紹仁]謝謝。請繼續提問。[03-08 18:07]
[香港明報記者]我的問題還是關於這三類人,就是涉及國家安全、涉及恐怖主義犯罪這幾類嫌疑犯,如果他們被拘留,還可以不通知家屬。我的問題是,法律界還有一些擔憂,就是擔憂這項條款會被濫用,會被擴大化。還期待有更多的細則規範和界定什麼樣纔是危害國家安全。謝謝。[03-08 18:07]
[郎勝]我來回答你這個問題。首先再聲明一下,你還需要再認真地看一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關於你所說的拘留後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犯罪不是三種,是兩種,即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至於什麼叫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刑法有明確的規定,刑法對危害國家安全罪專門有明確的規定,恐怖活動犯罪也有明確的規定。[03-08 18:09]
[郎勝]另外,在去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的決定裏面也專門對恐怖活動的定義作出了規定。我想,這些規定是明確的,界限是清晰的,司法實踐當中是能夠掌握的。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像這種不通知家屬的情形是極個別的例外情況。一個是,犯了這種罪,如果不妨礙偵查,那麼也都需要通知。只有在有礙偵查的情況下才可以不通知。另外,有礙偵查的情形一旦消失,需要立即通知。第三,這種措施是是臨時的、緊急的措施。[03-08 18:09]
[何紹仁]謝謝。請繼續提問。[03-08 18:10]
[中國經濟網記者]我想請問,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將債券、股票還有基金等列入了可凍結財產範圍是基於哪些考慮?在實際執行中會不會遇到一些問題?謝謝。[03-08 18:10]
[郎勝]這是一個很具體的問題。我們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對凍結、查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匯款是有規定的。實際上從追究犯罪的需要出發,對犯罪的一些財產進行凍結、查封、扣押都是需要的。這些年來,隨着我們國家經濟社會的發展,隨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隨着人民財富的增加,財產已經不是過去所說的就有點存款和匯款了,存款的形態變化了,有的變成了基金份額,有的變成了一些股權,財產發生了形態變化。[03-08 18:11]
[郎勝]但是在追繳犯罪所得贓款贓物的時候,如果贓款贓物等已經變成了這樣一些形態,同樣應當予以查封、扣押、凍結。在固定一些證據的時候,如果這些證據變成了這樣一些形態,那麼也同樣應當查封、扣押、凍結。所以爲什麼做這樣的修改,主要是根據財產形式的變化作出的新規定。至於在執行過程中會不會有什麼困難,我想,總的來講,法律一經公佈,我們的司法機關就應當嚴格依照法律去辦。但是,法律在執行的過程中總會遇到一些困難,那麼遇到了困難怎麼辦?還是依照法律的規定去解決、去克服。[03-08 18:12]
[何紹仁]謝謝。下一個問題。[03-08 18:12]
[香港大公報、大公網記者]我想請問郎主任,這次修改後的刑訴法第42條,對俗稱的律師僞證罪作出了同案偵查機關回避的規定,在草案二審的時候得到了相當的肯定,但是仍有法學專家認爲出於程序正義、保護被告人辯護權的考慮,在訴訟進行過程當中不應該追究律師的僞證罪。請問爲什麼這次沒有吸納這個建議?謝謝。[03-08 18:13]
[郎勝]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是我們刑事訴訟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訴訟的參與人、當事人也都必須遵循這樣的原則。任何人在訴訟過程中作僞證都需要進行追究,因此我們的刑法裏專門有好幾條這樣的規定,比如對證人、鑑定人作僞證怎麼辦,對辯護人、律師作僞證怎麼辦,對其他任何人作僞證怎麼辦,對司法人員作僞證,都有明確具體的規定。[03-08 18:17]
[郎勝]但是,也確實有一些律師擔憂,如果有了這樣的規定以後,在現實當中會不會出現司法機關輕易的,或者是比較隨意地對律師採取審查手段或者措施,這樣的情況怎麼解決,這次刑事訴訟法修改專門對此做了一個特別的規定,目的是要保障律師能夠很好地履行他的職責。如果律師出現了這種情形,那麼同案的偵查機關不得對他進行偵查,以此來保障律師能夠有一個比較好的執業的環境。有人提出來,還要在本案件終結以後再啓動對他的偵查,這是一種意見。但是現實情況很複雜,有的時候情形很嚴重,在這種情況下,他已經無法再履行律師職責了。在有些情況下,需要馬上就展開偵查,那麼爲了維護司法公正,對這條意見沒有采納。[03-08 18:18]
[郎勝]但是,規定律師涉嫌僞證的案件,由本案偵查機關以外的其他偵查機關辦理,可以保證案件得到公正處理。[03-08 18:18]
[何紹仁]謝謝,本場記者會到此結束。謝謝大家,謝謝兩位嘉賓。[03-08 18:18]
[新華網、中國政府網現場報道]今天記者會直播到此結束,謝謝各位網友。[03-08 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