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五)關於偵查措施
偵查是偵查機關爲追究犯罪,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修正案草案重點完善了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必要的偵查措施,同時,強化對偵查措施的規範和監督,防止濫用。
1.完善偵查措施。根據偵查取證工作的實際需要,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了口頭傳喚犯罪嫌疑人的程序,適當延長了特別重大、複雜案件傳喚、拘傳的時間,增加規定了詢問證人的地點,完善人身檢查的程序,在查詢、凍結的範圍中增加規定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
國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規定,偵查機關因偵查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技術偵查措施沒有作出規定。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嚴格規範技術偵查措施的規定。
2.強化對偵查活動的監督。爲保護相關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貪污、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的等行爲有權申訴、控告,並規定了相應程序。
(六)關於審判程序
審判是決定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和判處刑罰的關鍵階段。修正案草案進一步完善了審判程序中的重要環節。
1.調整簡易程序適用範圍,完善第一審程序。在保證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適當調整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實行案件的繁簡分流,有利於提高訴訟效率。爲此,修正案草案將適用簡易程序審判的案件範圍,修改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同時,根據審判工作實際,對第一審普通程序中的案卷移送制度、開庭前的準備程序、與量刑有關的程序、中止審理的程序等作了補充完善。
2.明確第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範圍,對發回重審作出限制規定。一是,爲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了第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範圍,增加規定:上訴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等,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二是,爲避免案件反覆發回重審,久拖不決,增加規定:對於因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三是,爲落實上訴不加刑原則,避免發生在上訴案件中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下級人民法院在重審中加刑的情況,增加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此外,修正案草案還完善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處理程序等。
3.完善附帶民事訴訟程序。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對於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保證被害人及時得到賠償,具有重要作用。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修正案草案對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作了補充修改。一是,增加規定: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爲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二是,增加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三是,增加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4.對死刑複覈程序作出具體規定。爲體現適用死刑的慎重,進一步保證死刑複覈案件質量,加強對死刑複覈程序的法律監督,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複覈死刑案件,應當作出覈准或者不覈准死刑的裁定。對於不覈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同時,增加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複覈死刑案件,可以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在複覈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複覈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5.對審判監督程序進行補充完善。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對確有錯誤的生效判決、裁定予以糾正,有利於確保案件質量,維護司法公正。修正案草案對申訴案件決定重審的條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再審案件強制措施的決定程序,原判決、裁定的中止執行等內容作了補充完善。
(七)關於執行程序
刑罰執行程序是懲罰和改造罪犯的重要規範。修正案草案重點完善了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強化人民檢察院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
1.嚴格規範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暫予監外執行,是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在監獄外執行刑罰的制度。修正案草案進一步嚴格規範了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批准和及時收監的程序,爲防止罪犯利用這一制度逃避刑罰,並增加規定: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其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2.強化人民檢察院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監獄、看守所提出減刑、假釋建議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批准機關提出書面意見。
(八)增加規定特別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活動的實際情況和近年來各地積極探索的好的經驗,有必要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等特定案件和一些特殊情況,規定特別的程序。修正案草案增加一編“特別程序”,對有關程序作出專門規定。
1.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爲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修正案草案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針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點,對辦案方針、原則、訴訟環節的特別程序作出規定。其中,設置了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規定對於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同時,爲有利於未成年犯更好地迴歸社會,設置了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2.設置特定範圍公訴案件的和解程序。刑事訴訟法對自訴案件的和解作了規定。爲有利於化解矛盾糾紛,需要適當擴大和解程序的適用範圍,將部分公訴案件納入和解程序。同時,考慮到公訴案件的國家追訴性質和刑罰的嚴肅性,防止出現新的不公正,對建立這一新的訴訟制度宜審慎把握,和解程序的適用範圍也不能過大。修正案草案規定,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範圍爲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序。並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3.設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爲嚴厲懲治腐敗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並與我國已加入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及有關反恐怖問題的決議的要求相銜接,需要對犯罪所得及時採取凍結追繳措施。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對於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並設置公安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的程序和人民法院的審理程序。
4.設置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爲保障公衆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實施暴力行爲,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由公安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並對案件的審理程序、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濟、強制醫療的解除和人民檢察院的監督等作出規定。
此外,根據有關方面的意見,修正案草案還對刑事案件證據種類、證明標準、舉證責任,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監督管理,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申請回避權,辯護人對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申訴控告及處理機制,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人民法院案件審理期限,社區矯正執行等規定作了補充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說明,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