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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委員和地方委員會委員應當正確處理個人職業活動與履行職責的關系,不得利用委員身份牟取個人、小團體和特定關系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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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應當加強委員履職管理,建立委員履職檔案,采取適當方式通報履職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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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對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因嚴重違紀違法被給予組織處理、處分或被判刑以及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調查處理的,在身份上弄虛作假的等,不得提名或繼續提名為委員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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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委員的,本人應當辭去委員。對違反社會道德或存在與委員身份不符行為的,應當及時約談或函詢,經提醒仍不改正的,應當責令其辭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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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對違紀違法的委員,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或地方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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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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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得臨時召集。
修改前內容
第三十四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
二、選舉全國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
三、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四、討論本會重大工作方針、任務並作出決議;
五、參與對國家大政方針的討論,提出建議和批評。
修改後內容
第四十四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
(二)選舉全國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增加或者變更;
(三)協商討論國家的大政方針以及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問題,提出建議和批評;
(四)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提案工作情況報告和其他報告;
(五)討論本會重大工作原則、任務並作出決議。
修改前內容
第三十五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主持會務。
常務委員會由全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組成,其候選人由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各黨派、團體、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協商提名,經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修改後內容
第四十五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主持會務。
常務委員會由全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組成,其候選人由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各黨派、團體、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協商提名,經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
常務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兩次專題議政性會議。
修改前內容
第三十六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
……
六、根據秘書長的提議,任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副秘書長;
七、決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設置和變動,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修改後內容
第四十六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監督章程的實施;
……
(六)協商決定全國委員會委員;
(七)根據秘書長的提議,任免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副秘書長;
(八)決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工作機構的設置和變動,並任免其領導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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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乾專門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由常務委員會決定。
修改後內容
第四十九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乾專門委員會及其他工作機構,由常務委員會決定。專門委員會在工作中應發揮基礎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