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內容
第四十五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地方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
二、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
修改後內容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地方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增加或者變更;
(二)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提案工作情況報告和其他報告;
……
修改前內容
第四十七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
五、根據秘書長的提議,任免地方委員會的副秘書長;
……
修改後內容
第五十七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
(五)協商決定地方委員會委員;
(六)根據秘書長的提議,任免地方委員會的副秘書長;
……
修改前內容
第五章
附則
修改後內容
第六章
會徽
修改前內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後實行。
修改後內容
(空)
修改前內容
(空)
修改後內容
第六十一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會徽為一顆五角星、齒輪和麥穗、四面紅旗和緞帶、中國地圖和地球、“1949”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成的圖案。
修改前內容
(空)
修改後內容
第六十二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會徽中,一顆五角星表示中國共產黨領導;齒輪和麥穗表示以工農聯盟為基礎;四面紅旗和緞帶表示各黨派、各團體、各民族、各階層的大團結大聯合;中國地圖和地球表示全國人民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臺灣同胞和海外僑胞的團結;“1949”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分別為誕生時間、名稱。
修改前內容
(空)
修改後內容
第六十三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參加單位和個人都要維護會徽的尊嚴。要按照規定制作和使用會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