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人、幫忙、莫“幫信”。因在辦案中發現不少涉幫信等犯罪的人員往往是因法律意識淡薄、貪圖小利、心存僥幸而淪為他人犯罪的“工具人”。近日,市高院結合典型案例,向公眾發出警示,警惕“幫信”陷阱。
李某、張某、王某中專畢業後來津打工。打工期間,網上的一條兼職廣告吸引了李某的注意,該廣告稱,僅需出租自己的銀行卡,每次便可獲利幾百塊錢。李某心動不已,在和張某、王某商量後,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三人仍將自己實名認證的銀行卡對外出租,供詐騙團伙轉移資金。
和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三人名下的銀行卡涉案金額達到了50餘萬元,每張銀行卡涉及到上游電信網絡詐騙的金額都在5萬元以上,到達了“情節嚴重”的標准,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綜合考慮案件事實及量刑情節,依法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8000元;張某、王某均被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無獨有偶。今年2月,被告人馮某為獲取不正當利益,在明知他人讓其幫忙接收並轉移的款項系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按照他人指使,先後兩次接收了被害人祁某、楊某交付的被騙現金,共計人民幣109000元。隨後,馮某將上述現金轉交他人,幫助其轉移,從中獲利人民幣1000元。
津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馮某受他人指使,明知案涉款項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鑒於被告人具有從犯、累犯、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馮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其違法所得人民幣1000元,依法予以追繳,並沒收上繳國庫。
以案釋法。市高院法官表示,當前,電信網絡詐騙等新型信息網絡犯罪高發多發,衍生大量上下游關聯犯罪,這些關聯犯罪又為電信網絡詐騙提供幫助和技術支橕,反向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高發多發的重要推手。其中,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成為數量最多、佔比最大、性質最復雜的犯罪類型。“廣大群眾一定要知法於心、守法於行,身份證、電話卡、銀行卡、互聯網賬號等與我們的個人信息密切相關,不能出租、出售,也不能出借,更不能參與‘刷單’‘跑分’,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就會成為他人犯罪的‘幫凶’,害人害己,追悔莫及。”該法官說。(記者 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