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因被懷疑是一起兇殺案的兇手,於1999年2月被昆明市中級法院判處死刑,後被省高級法院改判死緩。2000年6月,昆明警方抓獲真兇,杜培武的冤情得以洗清。今年6月,五華區法院兩次開庭審理辦理杜培武案的秦伯聯、寧興華刑訊逼供案。昆明市五華區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秦伯聯、寧興華在案件偵破過程中,採用不準睡覺、拳打腳踢,並用手銬將杜吊掛在防盜門、窗上,然後反覆抽墊凳子或拉拴在腳上的繩子,讓其雙腳懸空全身重量落在被銬的雙手上等殘忍手段,逼迫杜培武“承認殺人犯罪事實”、“指認作案現場”。
7月3日,《北京青年報》刊登該報記者對杜培武的採訪。在杜培武看來,他的案件不單純是錯案,裏面存在着很大的故意性,而故意原因在於有人認爲重大案件總要有人揹着。發生了重大案件,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作爲以保衛社會安定爲己任的司法幹警,當然有義務全力以赴追查犯罪分子,通過偵查、起訴、審判等環節,讓犯罪分子爲自己的行爲付出代價。但是,一個案件能否偵破,能否有人最終“背”上這個案件,要受包括辦案水平、偵破手段、犯罪分子反偵查能力在內的多種主客觀因素的制約。希望任何一個案件都能有人“背”上,希望儘快找到“背”上案件的人,只能是不現實的一廂情願。
所以,每當我看到重大案件發生後有關上級領導“限期破案”的指示,看到偵破人員立下“軍令狀”多少多少天“拿下”案件時,在爲這些同志嫉惡如仇的感情、誓爲人民斬惡魔的強烈責任心感動之餘,也忍不住擔心:當一個能否偵破要由很多辦案人員意志之外的因素,甚至有時是很偶然因素決定的案件,和某些人手裏的飯碗、頭上的“烏紗帽”如此緊密地聯繫在一起的時候,他們還能否具有作爲辦案人員所必須具有的審慎?
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的發生原因很複雜,但一些人頭腦中認爲什麼案件都要有人“背”着,都可以通過“努力”儘快找到“背”着案件的人,這樣的認識誤區肯定是刑訊逼供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而這種認識誤區帶來的結果還不僅僅是刑訊逼供,在杜培武的冤案中,檢察機關把已經固定下來的公安人員刑訊逼供的證據隱匿,而只向法庭提交有罪證據,法院進而對存在諸多疑點的案件作出判決,背後恐怕都少不了這種“背”着的心理在作祟。
當然,案件不一定總能找到“背”着案件的人,但這並不意味着辦案人員就可以以此爲藉口不認真辦案。能否找到罪犯,何時找到,只能努力後才能得到的答案,而且,結果如何的確和我們的主觀努力程度有關。但是,不是通過卓有成效的工作,辦經得起歷史檢驗的鐵案,而是背棄法律規定的辦案原則,甚至不惜找個“替罪羊”把案件一“背”了之,並以此去邀功領賞的做法,卻是對人民的犯罪。 (李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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