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8歲了才知道不是自己親生的,離婚後備感“搓火”的“父親”將孩子的母親、自己的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8年的撫養教育費和精神損失費3.5萬元。昨天,記者從西城法院獲悉,西城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侵犯原告基本身份權,判決孩子的母親賠償前夫撫養費、精神損失費共計2.6萬餘元。
此案原告趙軍(化名)有精神殘疾,與王霞(化名)於1984年結婚,1992年,王霞生育了一名男孩。生活中,倆人經常發生矛盾。隨着孩子的長大,趙軍的嫂子總覺得孩子與趙軍長得不像。去年7月,經北京市法庭科學技術研究所對孩子進行親子鑑定,結論爲孩子與趙軍無親子關係。去年8月,趙軍與王霞經法院判決離婚。趙軍同時起訴了王霞,要求王霞賠償自己8年的對孩子的撫養教育費,另要求王霞賠償3.5萬元的精神損失費。
法院認爲,原被告婚姻存續期間所生之子與原告沒有親子關係的情形表明,被告的行爲違反了夫妻之間應相互忠實、相互尊重的法律規定,故而侵害了原告的基本身份權;無親子關係給原告帶來的無形的精神壓力與痛苦,其精神損失顯而易見,應給予撫慰與補償,判決王霞賠償趙軍撫養費1.1萬餘元,精神撫慰金1.5萬餘元。(楊永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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