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上午,鄭州市中原區法院一審開庭審理了王淑芬貪污公款案,並當庭宣判,判處王淑芬有期徒刑13年。今年51歲的王淑芬是冶金工業部金屬製品研究院退休職工。1990年,她受研究院委派,到下屬合資企業鄭州彩達交通設施工程有限公司工作,1993年任出納。從1999年開始至2000年3月份退休,王淑芬爲了給二兒子支付毒資和一次次的罰款,採取只收不記和多收少記的方法,貪污單位公款45.2萬元。今年4月,檢察機關在調查彩達公司負責人的貪污案時,發現了王淑芬的貪污行爲。4月25日,王淑芬被中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4月29日,被批准逮捕。
在法庭上,王淑芬對公訴人的指控幾乎沒有提出什麼異議。她一次又一次痛哭失聲,說:“拿了公家那麼多錢,我沒有用到自己身上一分,都是爲了兒子……”
法官宣判後,王淑芬顯得十分平靜,她對記者說:“坐牢我就算解脫了,我再也不用因爲害怕警察半夜敲門而提心吊膽了,他(指二兒子)再也不能摔盆打碗地跟我要錢了。”
王淑芬告訴記者:“兒子是我慣壞的。他小的時候是很乖的,很惹人喜愛,上小學當過大隊長呢。我就慣他,樣樣依着他,要什麼給什麼,慢慢地就養成了他的任性……我不知道他是什麼時候開始吸毒的,直到有一天晚上,他從派出所往家裏打電話,讓送6000元罰款,我才知道他是吸毒被抓了。我不止一次地跪下來求他,給他磕頭,磕得直流血,可是他根本不聽……。”(餘勇 張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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