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安市未央區未央宮鄉範北村10歲女童張某因不服鄉政府對其作出“不應享受村民待遇”的決定,將鄉政府推上法庭。
據瞭解,張某的母親張巧榮於1987年與前夫黃某離婚,所生一子由黃某撫養。1989年3月,張巧榮與廣東人呂某未辦結婚登記同居,1991年5月生下女兒張某。1992年呂某失蹤。當時村委會因“張巧榮非婚生一女張某”,不讓這對母女享受村民待遇。張巧榮爲此奔波上訪。1997年8月12日,未央宮鄉信訪辦公室作出《關於張巧榮不應享受範北村村民待遇的答覆》。張巧榮不服,又向區、市有關部門反映。1997年11月27日,未央宮鄉作出《關於張巧榮應該享受範北村村民待遇的決定》,指出“張巧榮及其孩子應享受村民待遇”。文件下發後,範北村村委會卻只讓張巧榮享受村民待遇,並於2001年4月18日對其作出非婚超生二胎罰款5000元的處罰。同年5月11日,張某以民事侵權向未央區人民法院起訴了範北村村委會。法院正在審理此案時,未央宮鄉政府於2001年6月26日又作出未宮政發(2001)44號文件《未央宮鄉人民政府關於範北村村民張巧榮超生子女不享受集體分配的決定》,“決定”中說:“張巧榮於1991年5月非婚生育屬於計劃外超生,其所生子女不應參加範北村宅基地、承包地和各種集體財產、資金的分配。”並明確指出:“本鄉過去對張巧榮請求給其女享受待遇所作出的任何決定或意見作廢,以本決定爲準。”
爲維護自己的權益,10歲的張某於2001年7月13日向未央區法院遞交了行政訴訟狀。訴狀稱:未央宮鄉政府未宮政發(2001)44號紅頭文件違背了陝西省委省政府有關規定;違反了《婚姻法》第25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的規定;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第25條“不滿十四歲的人有違法行爲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請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據悉,未央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了此案,不日將開庭審理。本報將繼續關注此事的進展。(振宇、宋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