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今天上午,在天津市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公開宣判大會上,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6·24特大銀行搶劫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被告人李旭犯搶劫罪,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王嵩犯搶劫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張振祥犯窩藏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犯窩藏贓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處罰金5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趙美華犯窩藏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犯窩藏贓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5000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王宏犯窩藏贓物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
搶劫銀行案涉及的其餘3名未成年被告人:趙某某、胡某某、王某某,法庭將在庭下對他們進行宣判。(吳阿娟 王海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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