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將正式實施,水、電、煤、電信、鐵路等關係羣衆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在制定和調整時必須召開聽證會,必須廣泛徵求消費者、經營者、政府部門及有關方面意見。昨天,國家計委副主任汪洋就《價格聽證辦法》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問:《價格聽證辦法》的立法宗旨是什麼?
答:《價格聽證辦法》是以體現《價格法》保護廣大消費者和經營者價格權益爲立法宗旨,體現了公開、公平和公正的法治精神,開創了在政府行政決策領域引入公開聽證程序的先河。它體現了對廣大羣衆“知情權”和“參與決策權”的尊重,也表明政府在進行關乎廣大消費者利益的價格決策時,實行公開、透明決策,接受社會監督的決心。
問:《價格聽證辦法》的創新性體現在哪裏?
答:《價格聽證辦法》的創新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將政府價格決策由不公開、不透明轉向公開和透明。《價格聽證辦法》規定,舉行聽證會之前應先期向社會告知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主要內容和旁聽席位,允許羣衆旁聽、記者採訪和新聞報道。
二是引入民主議政程序,建立相互制約的論證機制,體現公平和效率原則。聽證制度要求政府在進行價格決策時,要建立起決策部門、申請方與利益相關人共同參與論證、相互制約的機制,特別是引入了與制定價格關係密切的消費者參加定價方案的論證,對定價程序的規範將起到監督作用。
三是明確聽證各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的關係。尤其是對政府價格決策行爲,《價格聽證辦法》規定了明確的責任,敢於將“板子打在自己身上”。規定了價格決策部門在制定聽證範圍內的價格時,不舉行聽證會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宣佈其違反定價程序,決策無效,並責令改正”。這些規定對於保證價格決策聽證的嚴肅性有重要作用。(楊永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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