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紀委有關負責人指出,“家族腐敗”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些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動搖,總想在位時爲家庭、爲子女留條後路,導致其家風不正,全家同流合污;一些領導幹部表面上清正廉潔,暗地裏卻唆使、縱容自己的親屬收受賄賂,曲線撈取非法所得;一些領導幹部善於鑽法律空子,知道自己公然受賄是違法行爲,就動員家屬開公司、辦實體,自己身居幕後操縱,利用手中的權力爲這些公司、實體提供方便,然後從中得利。
“三湘女鉅貪”蔣豔萍一審被判處死刑 因涉嫌受賄、貪污、介紹賄賂、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湖南省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原副總經理蔣豔萍,昨天上午由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死刑。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一九九五年至一九九九年,被告人蔣豔萍利用擔任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勞動服務公司經理、湖南省第六工程公司副經理、黨委書記和湖南省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副總經理職務之便,在承攬業務、發包工程、調動工作、安排職位等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十五次收受賄賂人民幣一百八十七點四五八九萬元。蔣豔萍還於一九九四年五月至一九九六年六月期間,採取假承包方式,通過虛開民工工資和租費單、材料發票等手段,先後十三次從本單位管理的十項工程中,貪污項目上交公司的管理費七十二點四九八一萬元據爲己有。此外,公訴機關起訴指揮蔣豔萍受賄的一筆一百萬元,一審法院審理查明屬介紹賄賂。另蔣豔萍拒不說明合法來源產有四百九十三點六四萬元。
法院在宣判中強調指出,蔣豔萍不僅受賄犯罪的數額特別巨大,受賄的手段狡猾、隱蔽,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而且案發後在羈押場所拉攏、腐蝕看守所人員幫助她多次與他人串供,應依法予以嚴懲。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一百萬元。對其受賄、貪污、介紹賄賂的贓款和來源不明的鉅額財產全部追繳,上繳國庫。
在此之前,蔣豔萍之弟蔣紹文犯窩藏、轉移贓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蔣豔萍之妹蔣蘭萍、蔣蘭萍的姘夫吳有恆犯單位行賄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4年。蔣案帶出的“家族腐敗”令人咋舌。
據瞭解,湖南省建築工程集團總公司原副總經理蔣豔萍(副廳級)利用職務之便,在承攬業務、發包工程、調動工作、安排職位等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先後15次收受蔣蘭萍、吳有恆等人賄賂187萬多元。1995年上半年,蔣豔萍爲斂財方便,與吳有恆、蔣蘭萍商量成立公司。爲解決公司成立所需資金、人員等問題,由蔣豔萍利用職務之便以湖南省六建公司的名義入股10萬元,並將本公司資金70.5萬元用於註冊成立吳有恆和蔣蘭萍的私營公司,同時提供了本公司工程技術人員名單及相關資料。這樣,長沙市恆基建築裝飾有限公司於1995年8月成立,後又由蔣豔萍聯繫,被有關部門覈定爲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暫定)二級企業。爲承攬工程,謀取利益,身爲恆基公司經理、副經理的吳有恆、蔣蘭萍代表公司向國家工作人員蔣豔萍、陳作貴(時任省計委副主任)、唐建樑(時任電信工程辦公室主任)等行賄財物205萬元。
1999年3月,蔣豔萍將裝有受賄、貪污和非法所得的存單,有價證券等共計800多萬元的密碼箱交給其弟、原長沙市芙蓉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科副科長蔣紹文帶回家中保管。蔣紹文明知蔣豔萍身爲國家工作人員,憑其工資和正常收入不可能有如此鉅額資金,仍爲蔣豔萍收藏、保管,併爲其辦理存、取款手續。同年7月5日,蔣紹文得知蔣豔萍被湖南省紀委實施“雙規”,即將裝有蔣豔萍贓款的密碼箱轉移隱藏。爲逃避偵查機關的調查,一直躲藏在外,直到7月20日被省紀委和省檢察院傳喚。在檢察機關找其調查時,開始仍拒不交待爲蔣豔萍隱藏贓物一事,後經教育方交待,並帶偵查人員提取被其轉移的密碼箱。之後,蔣紹文在被取保候審期間,向其母提供資金到漢壽縣看守所與蔣豔萍串供,並將檢察機關扣押密碼箱中的存單的扣押清單提供給其母,串通其妹蔣蘭萍,爲蔣豔萍受賄事實作僞證。
近3年來,湖南省紀委先後查處了張德元、宋煥威、林國悌、歐陽鬆、馬其偉、蔣豔萍等一批廳級領導幹部的經濟犯罪案件,這些案件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家族腐敗”。
湖南省紀委有關負責人分析說,“家族腐敗”的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一些領導幹部的理想信念開始動搖,總想在位時爲家庭、爲子女留條後路,導致其家風不正,領導幹部自己一人腐敗不說,還要把妻子、兒女拖下水,全家同流合污。其次,一些領導幹部表面上清正廉潔,暗地裏卻唆使、縱容自己的親屬收受賄賂,曲線撈取非法所得。再次,一些領導幹部善於鑽法律空子,他們知道自己公然受賄是違法行爲,就動員自己的家屬開公司、辦實體,讓家屬擔任法人代表,實際上自己身居幕後操縱,利用手中的權力爲這些公司、實體提供方便,然後從中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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