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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旅遊局日前發佈14號令,規定:自今年9月1日起,從事旅遊業務經營活動的所有旅行社,必須投保旅行社責任險。實施4年多的《旅遊意外保險規定》同時廢止。業內人士認爲,變強制“旅遊意外險”爲強制“旅行社責任險”,不僅有效保障了旅遊者和旅行社雙方的合法權益,而且對規範旅遊市場、促進旅遊業健康有序的發展必將起到積極作用。
中國的旅遊業從1978年開始起步發展至今,一直保持着高速增長勢頭。據統計,截止2000年全國新增旅行社1638家,達8993家,與1999年相比,增幅爲22.27%,全國旅遊直接從業人員已達550多萬人。然而,在旅遊業不斷擴大的同時,各種旅遊糾紛亦時時見諸報端。在國家旅遊局公佈的2000年度全國旅行社業務年檢結果中,170家旅行社被取消經營許可證。火爆的旅遊市場開始要求能夠切實保障遊客和旅行社利益的保障措施。
據瞭解,目前各保險公司對旅遊業開辦的險種包括:人身意外險、住宿險、財產險和借鑑國際慣例的旅遊求救險等。但面對日益拓展的旅遊市場,旅遊保險僅有的幾個險種與旅遊業發展的需求相去甚遠。旅行社是旅遊保險的第一大客戶,然而,涉及旅行社的險種卻一直不盡如人意。目前,保險公司有四種保險可供選擇,即:旅遊救助保險、旅遊人身意外傷害險、遊客意外傷害險、住宿遊客人身保險。事實上,這些險種很難包容遊客在旅遊中遇到的各種風險,尤其是針對不同層次遊客需求的險種滯後。
另外,旅遊保險是由旅行社代理髮售,這對旅遊保險業務的開展很不利。而旅行社普遍實行的《旅遊意外保險規定》明確指出:旅行社必須爲遊客購買旅遊保險,未購買保險的旅行社要自行承擔遊客的保險補償金。實際上就造成被保險者和受益者都是旅遊者本人,旅行社只是充當了保險代理人的角色。由於旅行社的過失和疏忽導致遊客發生意外事故,遊客除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外,還可以繼續向旅行社索賠。這種“雙向賠償”往往是導致旅遊糾紛和旅遊官司增多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另外,由於旅行社操作實行的是組團社和地接社分離制,大有“鐵路警察各管一段”的味道,遊客一旦發生意外,確有處理不及時或相互推諉的現象存在。
9月開始實施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理順了保險各方和與現行保險法規的關係,要求由旅行社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相應保險費,一旦發生事故,則由保險公司代表旅行社賠付旅遊者。而且由於組團社和地接社均要投保責任險,這就切實保證了旅遊者和各旅行社的合法權益。新規定實施後,旅行社需投保的責任範圍包括:旅遊者人身傷亡;旅遊者因治療支出的交通費、醫療費;旅遊者行李和物品丟失、損壞或被盜等賠償責任。同時還明確了旅行社投保責任險的金額不低於國內旅遊每人責任賠償限額8萬元,入境、出境遊每人限額16萬元。未投保旅行社責任險並在限期內不改正的企業,將受到責令停業整頓15天至30天,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據瞭解,目前廣東省正在對出遊合同中與上述《規定》牴觸的地方進行重大修改,其中旅行社“必須爲遊客買旅遊人身意外險”的規定將從旅遊合同中取消。據“廣之旅”有關人士介紹,這次旅遊合同的修改主要是旅行社由保險代理人轉爲保險者和受益者,對旅行社本身沒有太大的影響。但有關人士指出,由於今後實施的旅行社責任保險不包含過去強制旅行社爲旅客購買的旅遊意外保險,所以遊客記得要爲自己繼續買意外險,一旦出事可以得到雙重賠償。(張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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