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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歲的原中國銀行廣東省分行行長黃蔭初面臨着把牢底坐穿的命運,廣州市中級法院剛剛作出一審判決,以挪用公款罪判處黃蔭初無期徒刑,並繼續追繳他的違法所得1900萬港元返還給省中行。
法院經審理查明,黃蔭初自1985年起擔任中國銀行廣東省分行行長職務,負責全面工作。1992年,即黃蔭初即將離休的那年,他和方文正在香港註冊成立了富和企業有限公司,黃佔9999股,方只持1股。公司成立後,方文正提出投資香港灣仔商場,得到黃的首肯,黃隨即向省中行在香港的全資子公司堅存有限公司借款。堅存公司沒有資金,黃就和它的負責人商定,由堅存公司向省中行借款2000萬元再轉借給富和公司使用。同年6月1日,即黃蔭初離休前一個月,堅存公司順利地以資金緊張爲由從省中行借出2000萬港元。次日,其中的1900萬港元就在“富和公司貸款”的幌子下,經黃蔭初的指示付給灣仔商場的指定律師行作爲投資定金。這筆“貸款”至今不見影蹤。黃蔭初表示不服,提出上訴。記者林潔、通訊員粟曉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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