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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將全面開展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消息引起社會的廣泛反響,它標誌着在我國,死刑執行制度已邁向文明化、人道化,是我國法制建設逐步健全和完善的具體體現,充分體現了我國死刑執行方法在嚴厲打擊刑事犯罪的同時,尊重人權、倡導文明執法的精神。
1997,昆明率先執行注射死刑
1996年3月1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12條第2款之規定“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1997年3月28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率先行動,在有關部門的指導下,首次採用藥物注射的方法執行死刑。
1997年11月4日上午9時,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4名罪犯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被依法使用藥物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4名罪犯是運輸毒品犯張榮才、趙爲金、錢小五和販賣毒品犯張明華。由於頭一天4名死刑犯均已被告知將用注射的方法執行死刑,因而都有了充分的思想準備,頭一天就洗了澡。在被押赴刑場時,他們並無十分驚恐之相。
自從昆明中院使用藥物注射執行死刑以來,被關押在監所的未決死刑犯從報刊得到消息,大多數都提出申請,要求法院使用注射的方法執行死刑,沒有一人要求使用槍決的方法。故張榮纔等4人得知他們將被用注射的方法執行死刑,內心感到慶幸。
這次用藥物注射執行死刑,被執行的4名罪犯死亡時間分別是32秒、35秒、40秒、58秒。
執行死刑現場,除依法指揮、執行死刑的法官、法警和法醫外,還有依法履行臨場監督死刑執行職責的昆明市人民檢察院的檢察官。
數千次試驗試出無痛苦配方
據瞭解,昆明中院採取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藥品,是非劇毒性藥物,而且採用麻醉及致死藥物,使死刑犯沒有痛苦的感覺。
1996年5月,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成立了課題領導小組和實驗小組,開始研究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方法。
課題小組首先查閱了國內外大量有關資料,結合我國司法實踐情況,論證了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的可行性。其次,通過反覆比較,排除了使用劇毒藥物致死的方法,決定採用麻醉致死的方法。第三,通過在動物身上數千次試驗,分析各種擬用藥物對肌體的藥理作用,以及配製後藥物的混濁度、沉澱度和存放期內藥效變化程度等,經反覆篩選、搭配,最終形成定型配方。其特點是:非劇毒性致死,注射後進入臨牀死亡時間短,生理上無痛苦反應。
昆明中院從1997年3月28日首次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至今已使用此方法執行了數次死刑。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死刑具體由法警實施,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昆明中院使用較爲先進的監測儀器對被執行對象的血壓、心率、呼吸、腦電、血氧飽和度,以及神志、瞳孔、肌張力、皮膚粘膜顏色、面部表情等進行了監測和觀察,其結果都達到預期的目的和效果。
昆明以着手建固定執行場所
昆明中院用注射方式執行死刑受到國內外各界的廣泛關注。在目睹了藥物注射執行死刑之後,有關領導認爲,昆明中院的做法更加符合現代社會的人道精神與原則,是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重要舉措,也是一項科研成果。
據瞭解,爲了進一步規範注射執行死刑的步驟和程序,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添置了一些注射執行死刑的必要器械,並着手建立固定執行場所。同時,還修改了執行死刑筆錄格式和死刑佈告特定用語,開始制定注射執行死刑的實施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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