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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訴稱
2000年8月15日下午7時許,西安某小學一女學生和某從田某居住樓房下的道路經過時,被田某住房掉下的玻璃窗砸傷,致其輕度面容被毀,牙齒脫落,身體受到嚴重損傷。和某將田某和房屋的建設方西安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承擔醫療費、整容費和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68340.96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
田某承認其開窗時窗戶掉下砸傷了和某,且立即送其到醫院治療,表示同意承擔5000元醫療費。田某認爲房屋窗戶存在質量問題。被告西安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辯稱,該房系優良工程,且已超過維修期限,事故是由於用戶使用不當砸傷原告,不同意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醫鑑定
2000年10月27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受雁塔區人民法院委託對和某的傷情作出法醫鑑定書,鑑定結論爲:和某面部多處明顯疤痕致其輕度毀容,達到5級傷殘程度。其胸椎5、6、7壓縮骨折可對症修復治療。田某不服此鑑定,受雁塔法院的委託,省高院對和某的鑑定結論爲:面部損傷達到5級傷殘。第四軍醫大學西京醫院診斷認爲,和某的傷疤痕修復首次治療及住院需要費用估計爲8到10萬元。
質量鑑定
雁塔法院委託陝西省金屬門窗協會就田某所住房屋窗戶進行質量鑑定,鑑定結論爲:該窗戶爲不合格鋁合金推拉窗。
法院判決
2001年9月17日,雁塔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在判決生效後一次性賠償原告和某醫療費6420.36元、後期治療費80000元、傷殘補助費42367.68元,加上其它費用共計145899元。以上賠償費用由被告西安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承擔80%,田某承擔20%。
判決理由
田某因使用西安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安裝的不合格鋁合金窗戶致和某爲輕度毀容,5級傷殘。該鋁合金窗戶無明顯的生產廠家和生產許可證,存在嚴重的質量缺陷和瑕疵。該房交田某居住時,未明確告知所有權人和使用人對窗戶的安全使用期限和驗收標準。和某被脫落的窗戶砸傷,主要原因是該鋁合金窗戶質量不合格所致,因此西安市房地產開發總公司應負此次事故主要的過錯民事責任,田某應負次要過失賠償責任。
案件判決之後,記者與受害者和某的母親取得了聯繫,聽着這位母親極其痛苦地講述女兒的遭遇,想到受傷小女孩臉上因縫過152針所留下的疤痕……記者十分痛心。是誰給這個小女孩帶來了如此的傷害?是誰給她的家庭帶來了無盡的痛苦?是那個不合格的鋁合金窗,但在這個不合格的窗子後面,又是什麼呢?(周秦 榮忠 高安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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