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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北京朝陽法院執行庭向200多名被執行人(包括單位和個人)送達了《禁止超常消費通知》。如果被執行人在將欠款全部還清之前超常消費,法院將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處以罰款或拘留。
近年來,一些案件的被執行人想方設法賴賬,致使案件難以執行。與此同時,部分賴賬者生活奢華,超常消費。限制賴賬者的消費,非常必要。然而,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尚未作出規定,來限制被執行人的超常消費。
朝陽法院認爲未全部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案件被執行人超常消費,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的規定,構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行爲。
朝陽法院對超常消費行爲進行了界定:被執行人爲自然人的,在還清欠款之前,不得有下列行爲:在賓館、酒樓、歌舞廳、酒吧、夜總會、娛樂城等高消費場所消費;參加高爾夫球、保齡球、潛水、射箭等高消費的健身活動;租用高級轎車,乘坐飛機及火車軟臥;購買高檔服裝、化妝品、家用電器等高檔生活用品;購買住房或對住房進行裝修;租用高級公寓、住宅;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或向企業投資;外出旅遊、度假;饋贈他人貴重物品或將大額款項借給別人;送子女或親友到收取高額費用的私立學校學習或出國留學。
單位在償清債務之前,如果被發現有下列行爲,將被視爲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爲在賓館、酒樓、歌舞廳、酒吧、夜總會、娛樂城等高消費場所消費支付費用;爲高爾夫球、保齡球、潛水、射箭等高消費的健身活動支付費用;租用高級轎車;爲員工支付高薪或高額獎勵;將購買的商品房優惠出售給員工;租用高級寫字樓、公寓辦公;在度假村或到外地組織會議,組織異地旅遊;添置高檔辦公用品,對經營場所進行裝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或某項活動提供贊助;支付高額廣告費。
朝陽法院執行庭庭長介紹,爲督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法院將定期查閱被執行人的賬目、到被執行人的單位或居住地調查,以瞭解其是否有超常消費的行爲。申請執行人、社會公衆發現被執行人超常消費,可向法院舉報。社會公衆舉報屬實的,將對其給予適當獎勵。
據瞭解,朝陽法院將定期在媒體上刊登公告,公佈被禁止超常消費的被執行人名單。(記者劉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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