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陳榮友夫婦狀告鄭州市兒童醫院毀滅屍體一案,由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鄭州中院在認定兒童醫院應當負有責任的同時,認爲一審判決醫院賠償陳榮友夫婦1萬元精神撫慰金不夠,又將賠償金追加爲4萬元,並要求兒童醫院書面道歉 。
1999年12月4日,陳榮友夫婦帶兒子陳一鳴到鄭州市兒童醫院就醫,在一場手術後,陳一鳴臨牀死亡,爲此,陳家與兒童醫院發生醫療糾紛,並起訴到法院。其間,陳一鳴的屍體一直存放於醫院的專用冰箱內。2000年6月1日,陳家赴醫院看陳一鳴屍體時,看到屍體保存尚好。但幾天後,屍體腐敗,使得法院委託的鑑定人員難以對陳一鳴屍體做鑑定。醫院說屍體腐敗是“冰箱插頭自動脫落”造成的。對此,陳榮友夫婦表示不滿,認爲兒童醫院“故意毀滅屍體”,並以妨礙司法公正,向公安機關報案。隨後,陳家向金水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一審法院認定,兒童醫院在陳一鳴屍體存放期間,沒有妥善保管,使得屍體“因冰箱插頭脫落”而高度腐敗,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判決兒童醫院賠償陳榮友夫婦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宣判後,陳榮友夫婦不服,提起上訴,要求二審改判兒童醫院書面賠禮道歉,並賠償10萬元。
經鄭州中級法院審理,認爲由於兒童醫院的責任,導致陳一鳴屍體高度腐敗,屍體重新鑑定工作受阻,這加劇了陳榮友夫婦的精神悲痛,一審判決賠償陳家精神撫慰金1萬元,不足以撫慰其所受到的精神傷害。遂將一審判決賠償陳家1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變更爲4萬元。同時,要求鄭州市兒童醫院就陳一鳴屍體保管不善的行爲向陳榮友夫婦書面道歉。(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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