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求嚴重不平衡,教育資源配置方式不合理
今年高中招生,廣州的擇校生及擇校費一改以往的“隱性”做法,首次採取“錢數、分數、人數三限制”的原則,實行“明碼實價”公開化。筆者認爲,新規則的出臺,是爲了修正優質教育資源供求嚴重不平衡,而對高中教育資源配置方式進行的一個有益探索,是政府提供向混合提供過渡中的嘗試。
高中擇校收費存在已久。早在上世紀80年代末,在實踐中就出現了將收費額與教育質量好壞掛鉤的做法。到1996年,出現了採用以分數作爲標準,線內公費生和線外自費生與借讀生並存的局面,較爲規範的半開放教學質量市場應運而生。近幾年,高中擇校收費更是有愈演愈烈之勢。有關的原因,社會上也討論甚多,不外乎是以下幾點:1、教育經費投入的不足;2、過去我國對教育發展所採取的“重點制”所造成的“重點校”與“普通校”之間的差異;3、隨着收入水平的提高,社會、家長對高質量教育產生了迫切的需求。
綜合分析上述原因,筆者認爲,產生高中擇校收費的直接原因在於:優質高中教育資源供求的嚴重不平衡。根據教育資源配置與教育供求的關係,教育供求均衡是教育資源有效配置的標準之一,教育供求機制是配置教育資源的重要機制,教育供求關係滲透於教育資源配置過程的各環節。因此,可以認爲,產生高中擇校收費的根本原因在於,高中教育資源配置方式的不合理。 擇校收費的實質
通過部分引進市場機制,對供求關係的一種修正
1.教育資源配置與教育供求的關係
教育資源的配置,是指教育的提供方式,即採取類似於純公共產品的政府提供方式,還是採取類似於私人產品的市場提供方式,抑或是兩者的混合。教育產品的屬性是準公共產品,應採取政府提供與市場提供兩者的混合方式。對這一點,學術界已沒什麼爭議,分歧只是在於其市場提供的程度而已。
但無論教育資源採取什麼配置方式,不同的提供方式對教育的供求有着不同的影響。作爲準公共產品的高中教育,其供給取決於提供者的提供動機和提供能力,需求則取決於消費者的需求實現能力和需求實現願望。不同提供方式下提供者的提供動機和能力是不同的,消費者的消費能力和願望也是不同的,從而對教育的供求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2.對高中擇校收費實質的分析
自1985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明確提出了以國家財政爲主、多渠道籌措基礎教育經費的基礎教育財政體制以來,我國逐步建立了“財、稅、費、產、社、集”的教育經費體制。除其中的“社”,即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辦學的經費稱得上以市場方式配置教育資源外,其他均是計劃方式。即使是“社”,其所佔份額也極小。因此,筆者認爲,從總體上看,目前教育資源配置基本上仍然是計劃方式,即是政府提供的資源配置方式。
在這種政府提供方式下,儘管其目的旨在確保社會整體效益的最大化,能夠迅速集中優勢資源以確保高中教育這一準公共產品的提供。但是,由於國家財力的限制,政府提供能力受到制約,從而政府提供不能保證高中教育在量上的充足提供以及在質上的高質提供。需求方面,消費者不需要支付任何代價或者僅需支付很低的代價,其需求的實現基本不受經濟承受能力的限制,零支付或低支付又確保了較高的個人收益率,從而起到了鼓勵和引導消費的作用。與此同時,隨着經濟的發展,個人對教育的準公共產品的屬性有了更深刻的認識。人們將教育視爲滿足個人需求、獲得成就的重要工具,對高質教育的需求極度膨脹。從而導致了優質高中教育資源出現了供不應求的狀況。
因此,需要由其他提供方式來補充,即在實行公共提供的基礎上,再適當引進市場提供,多方式的組合將有助於擴大高中優質教育的供給規模以及限制需求。當前所採取的擇校收費,可以稱得上是適當引進的市場提供部分。
高中擇校收費,是指學生家長通過交高額費用以換取其子女在辦學質量高的公立高中接受優質教育的機會,即爲了接受優質高中教育而付出一定的經濟代價。擇校收費的實質是通過部分引進市場提供,從而對在政府提供方式下造成的優質高中教育資源的供不應求起到一種修正的作用。就供給方面,擇校費的收取,在一定程度上補充了公立學校教育經費的不足,而且還促進了學校之間的競爭,從而擴大優質高中教育資源的供給。就需求方面,由於較高的擇校費,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消費者的需求。 走出侷限
更多地引進市場機制,提高市場提供的比重
當然,這種修正作用是極爲有限的。我們從廣州高中擇校收費的“三限制”原則來看。“錢數限制”規定了高中擇校生交擇校費要“錢數限制,明碼標價”,今年暫定標準爲每人2.8萬到4.5萬元。“人數限制”規定了廣州高中每班最多可收8個擇校生。
可見,由於受錢數和人數的限制,收取的擇校費對龐大的教育經費需求來說只是杯水車薪,招收的擇校生數量對目前日益膨脹的、具有強大支付能力的優質高中教育需求而言是遠遠不能滿足的。高中擇校收費只能是部分緩解供求矛盾,但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優質高中教育資源的供求不平衡矛盾的解決,最終只能通過對資源配置方式的進一步調整,更多地引進市場提供。
這裏所說的更多地引進市場提供,並非指在公立學校放開擇校收費的錢數、人數和分數的限制,進一步擴大擇校收費的範圍。前面已經說過,擇校收費只是部分緩解矛盾,而且在公立學校進行擇校收費,違背教育所具有的平等性質,不符合公平原則。因此,擇校收費只能是解決供求矛盾的權宜之計。
更多地引進市場提供,是在以政府提供爲主的公立學校以外,逐步提高市場提供比重,即大力發展私立高中。在市場提供這一塊上,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自組織方式和自均衡機能。受人們對高質教育資源的具高支付能力需求的推動,市場提供部分在提供能力上與政府提供相互補充,有助於高質教育提供規模的擴大。
同時,消費者需求的實現受其經濟承受能力的制約,因較高的收費造成的個人收益率的下降又制約了消費者的需求願望,從而制約了需求的實現。通過市場提供比重的逐步提高,來實現優質高中教育資源的供求均衡。 明確方向
政府公共提供方式爲主,市場提供方式爲輔
需要注意的是,由於高中教育仍是屬於外溢性較大、具平等性質的準公共產品,儘管市場提供的比重逐步加大,但政府公共提供方式仍是主要的,市場提供只是處於輔助性的地位。這樣做一方面可保證每個公民都能在政府提供的公立學校中平等地享有獲得優質高中教育的權利;另一方面又能使具有較高支付能力的高水平需求者在市場上得到滿足。至於兩種提供方式的具體比重,或者說市場提供的程度如何,則需根據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來定。
從上述分析可得出,高中擇校收費是爲了解決優質高中教育的供求矛盾、減少供求缺口、以及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高質量教育需求,而對高中教育資源配置方式的一次有益的探索,是在政府提供向混合提供過渡中的嘗試。與其因爲政府提供的不足而無法滿足需求,還不如在政府提供的基礎上部分引進市場提供,擴大提供規模,以此來滿足那些較高收入者的需求。
但是,擇校收費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優質高中教育資源的供求矛盾,只能是部分地緩和這一矛盾。解決供求矛盾,只能是調整高中教育資源的配置。通過進一步引進市場提供,擴大優質教育資源的供給,把具高支付能力的擇校需求引導向市場提供的私立學校這一部分,最終實現優質高中教育供求的基本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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