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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北京11月6日訊 記者石國勝今天從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的頒佈《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及專門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引咎辭職規定(試行)》新聞發佈會上獲悉:地方及專門法院發生嚴重枉法裁判案件和發生其他重大違紀違法案件隱瞞不報或拒不查處,以及在裝備、行政管理工作中疏於監管,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法院院長或副院長應引咎辭職。
《規定》指出,引咎辭職是指在其直接管轄的範圍內,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工作發生重大失誤或者造成嚴重後果,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的院長、副院長,主動辭去現任職務的行爲。地方及專門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在其直接管轄的範圍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辭職:(一)本院發生嚴重枉法裁判案件,致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造成惡劣影響的;(二)本院發生其他重大違紀違法案件隱瞞不報或拒不查處,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三)本院在裝備、行政管理工作中疏於監管,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四)不宜繼續擔任院長、副院長職務的其他情形。符合以上情形之一的院長、副院長本人不提出辭職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黨委商上級人民法院同意後建議人大或人大常委會依照法定程序罷免、撤換或免除其職務。
《規定》還指出,地方或專門法院院長、副院長辭去職務後,可根據其辭職原由及其個人情況另行安排工作,並確定其職級待遇。已決定撤職或已構成撤職以上處分的院長、副院長不適用本規定。引咎辭職的院長、副院長,需要給予撤職以下(不含撤職)黨紀政紀處分的,既要辦理辭職手續,同時還應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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