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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治安科長六年,貪污受賄八十四萬多元,非法獲利三十多萬元,另有二百七十多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近日,遼寧省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非法經營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大石橋市公安局治安科原科長戴巖有期徒刑二十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4年至去年6月案發前,戴巖利用職務之便,先後9次收受賄賂合計人民幣782341元;貪污公款人民幣65065元;來源不明財產合計人民幣2330222元、美元49925元、港幣9430元;非法經營額1195300元,非法獲利337515元。
人們不僅要問,一個縣級市的公安局治安管理科科長,爲什麼平均每任職一年就聚斂不義之財五六十萬?請看庭審認定的其中一起犯罪事實。
1997年,大石橋陽光大酒店在客房和桑拿場所增加了“小姐服務”項目。這年7月,掌管娛樂場所治安管理、專司查處賣淫嫖娼活動大權的大石橋市公安局治安科科長戴巖,多次帶人到該酒店檢查。老闆託人說情,戴科長回話語出驚人:
“能不能給我帶個股?”
老闆夫妻商量後咬牙答覆:拿出桑拿浴30%的利潤作戴的乾股。
戴攜妻前往該酒店察看後直搖頭。老闆夫妻傻了,再咬牙:“那好,50%。”
戴巖仍不滿意:“那客房部呢?”
老闆夫妻簡直有些驚慌。經過激烈的思想鬥爭後最終答應,客房部也按利潤的50%與戴巖分成。
就這樣,戴巖分文未出就成了該酒店的大股東。戴巖妻子徐秋雲更實在,從第二天起,每天都將該酒店客房和桑拿的當日收入及賬單一起拿走,然後在月底將當月利潤的50%分給該酒店。她成了事實上的老闆。
戴巖“入股”後保證,大石橋市公安局治安科今後不再到該酒店抓“小姐”,並保證公安局的其他部門也不來抓。事實果真如此,從1997年7月至1999年5月,該酒店真的很“安全”。這期間,戴巖夫妻從該酒店獲得“乾股紅利”43.24萬元,每月平均近兩萬元。
1999年5月,該酒店投入二百餘萬元重新裝修,這期間未向戴巖支付“紅利”,年底重新開業後,老闆原本打算積累一段後再給戴巖分成,但戴巖不久就派人到該酒店將“小姐”抓到治安科,罰款開價3萬……
在這位黑科長的帶領下,大石橋市公安局治安科也利用職權勒索被管理單位,共索要贊助款316978元,法院認定其行爲構成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60萬元。法院還以受賄罪判處戴巖的妻子徐秋雲有期徒刑3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
一位檢察官對記者說,充當違法經營的保護傘,甚至以查處違法經營爲手段勒索經營者是戴巖聚斂鉅額錢財的主要手段。其實,許多經營場所搞有償陪侍、容留或組織賣淫嫖娼等,是公開的祕密,管理機關並不難發現。對經營場所有償陪侍和賣淫嫖娼活動打擊不力的背後原因是腐敗。(閻永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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