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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法院的法官認爲,在本案訴爭的新浪網免費電子郵箱服務合同裏,四通利方公司作爲合同一方當事人,已事先通過“新浪網北京站服務條款”明確而清晰地告知來雲鵬要獲得免費電子郵箱服務,用戶必須完全同意並接受所有服務條款。
根據該院認定的事實,四通利方公司在將原爲50M的郵箱容量調整爲5M時,已事先在網絡頁面上作出聲明,履行了服務條款中變更條款內容的說明和提示義務,足以顯示四通利方公司是正當合理地行使其依據合同享有的對合同內容加以變更的權利。來雲鵬認爲四通利方公司不顧其承諾擅自將其承諾的50M免費郵箱容量縮減爲5M的行爲構成違約的主張,並無事實依據。因此,該院判定來雲鵬訴請要求確認四通利方公司調整免費電子郵箱容量是未經其同意,系擅自變更合同內容爲違約行爲的主張,既無事實依據,亦無法律之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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