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19)從廣東省物價局獲悉:根據《國家價格法》新修訂的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的《價格違法舉報規定》要求,價格舉報案件的檢查處理,由受理舉報的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受理的舉報案件應在30日內辦理完畢,並將辦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新修訂的《價格違法舉報規定》中明確了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職責以及受理與不受理的範圍事項,並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辦理價格舉報時,應按照登記、調查、處理、反饋等程序進行;對直接受理的價格舉報件,應當在30日內辦理完畢。情況複雜的,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超過60日,並視情況將辦理結果告知舉報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對上級機關交辦的價格舉報件應當自收到之日起60天內辦理完畢,並將辦理結果報告上級機關,視情況將辦理結果告知舉報人;舉報人對辦理結果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規定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外,可以自收到辦理結果之日起30日內向辦理價格舉報件的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複查申請。該機關應當自收到複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提出複查意見,並答覆舉報人。
新的價格違法舉報規定還明確提出,對國家行政機關亂收費行爲的舉報也適用該《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舉報在我國境內發生的價格違法行爲,也適用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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