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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二中院在本市各級法院中率先實行“債權憑證制度”,該制度的實施將徹底打消當事人害怕生效法律文書是“打法律白條”的顧慮。
該制度的主要特點是:一、取得債權憑證的債權人再次申請執行不受有關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再次申請執行也免收申請執行費。二、作爲人民法院確認的債權人永久有效的權利證書,“債權憑證”同原執行根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三、在執行程序中貫徹當事人主義原則,強化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四、可以有效地減少中止執行案件的數量,提高工作效率。
“債權憑證制度”作爲人民法院執行工作改革的一項新舉措,不久也將在二中院轄區各基層法院開始實行。(尚方崔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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