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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經貿公司工作的劉小姐打電話反映,11月28日,她在體院北一家超市購買了一瓶價值700餘元的洋酒,按照超市規定,“凡當日購物達400元以上,便有大禮(價值200元)相送”。劉小姐拿到了超市贈送給她的兩個玻璃制微波熱力鍋。這兩個熱力鍋上既沒有價格標籤,也沒有產品的中文標識,只是分別在鍋底上貼有條形碼和“7.66”和“6.00”的小標籤。向超市工作人員詢問這兩個玻璃鍋到底價值多少時,得到的回答是,“這上面貼着的是內部價,這兩樣銷售價值200元。”劉小姐對這個回答表示懷疑。
對於劉小姐提出的贈品質疑,超市一位工作人員先將兩個玻璃鍋上的條形碼進行了掃描,收銀臺顯示器上顯示出“76.6”和“102”的字樣,該工作人員說:“贈品上貼着的小標籤是我們的內部標記,不是價目籤,這兩個鍋的實際價格應是76.6元和102元。”當提出“這兩個價格相加並不到200元”時,這位工作人員說:“現在這個價格是我們打8折後的價格。”對於贈品上爲什麼沒有中文標識,該工作人員的回答是,這些玻璃鍋是幾年前進的進口貨,當時只在整箱上有中文標識,裏面的商品原本就沒有。
隨後,記者就“購物贈禮”和產品標識的問題採訪了有關部門。據介紹,按照《禁止價格欺詐行爲的規定》中規定,採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爲假劣商品的行爲屬於價格欺詐。此外,《產品質量法》也明確規定,銷售者銷售的產品應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有中文標識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還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等,否則屬於不合格產品。(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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