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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3日,遼寧省高級法院覈准對慕綏新的死刑緩期兩年的判決。大連市中級法院對慕綏新做出的一審判決生效。
10月10日,大連市中級法院對原瀋陽市市長慕綏新受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一案做出 一審判決。慕綏新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慕與其律師商議後,決定不上訴。慕對爲他辯護的律師信任由此可見。的確,在長達89頁44000字的判決書中,用了約2200字闡述律師的辯護觀點、抗辯事實和理由,其中“本院對被告人慕綏新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的表述達7處之多。
此外,在律師辯護的基礎上,通過庭審查證,判決最終認定慕受賄數額661.4144萬元,比起訴指控的796.34萬元減少了135萬元。業內人士說,這種現象在高官犯罪的反腐大案中並不多見。這不僅反映了律師辯護的成效,更折射出我國依法審判及司法公正的進程。
日前,記者專訪了慕綏新案辯護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委員會委員、大連陽光律師事務所律師羅力彥。她揭開了本案審理中諸多公衆未知的內情。
-辯護律師由指定轉爲聘請
記:慕綏新是怎樣請你爲他做辯護人的?
羅:慕一開始不打算自己聘請律師,要求法院爲他指定律師。這樣,我和文柳山律師被作爲指定的辯護律師爲慕出庭辯護。
記:聽說您二位是北京大學的碩士。您還是遼寧省唯一的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辯護委員會的委員。是否說明,法院將最好的律師指定爲慕辯護?
羅:我覺得評價一位律師不能僅看他的學歷多高,關鍵要看是否對當事人負責。文柳山是一位在大連擁有較高知名度的優秀律師。至於說全國律協刑辯委委員,我認爲這本身不是一種職務,而是一種義務和責任。
記:慕後來爲什麼又主動請你們做辯護人?
羅:接案後去見慕。他說,他當副省長兼政法委副書記時爲我頒過獎,顯得特別高興。我們問他,爲什麼自己不請律師。他說,像他這一級的領導應該聽從組織安排。如果自己請律師,是不是對組織不信任?
慕的親屬聽說法院爲慕指定了辯護人,提出要爲他聘請律師。爲了消除親屬以爲指定辯護律師可能對辯護權有影響的顧慮,我們嚮慕轉達了親屬的擔心及要另請律師的想法。法院也將其親屬的要求轉告慕。慕在確信請律師是自己的正當權利,不存在對組織不信任問題後,給大連中院寫了一封請求書。大意是:爲他指派的兩位律師非常稱職,希望由指派改爲聘用。這樣我們與慕綏新本人辦理了委託手續。
-高官在法庭上就是一般人
記:對慕這樣曾是高官的被告人,要不要採取特殊的辯護方法?
羅:我爲慕綏新這樣的高官做辯護人還是第一次。他曾是一位特殊的人物,但在法律上,他不是特殊主體。對辯護人來說,他就是當事人。他和所有的被告人一樣必須平等對待。
記:反腐要案中,是不是像很多人想的那樣,能幫嫌疑人減輕罪責纔是好律師?
羅:表面上看,律師的目標是追求當事人利益最大化。實質上,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與維護法律的尊嚴,一個是私人利益,一個是公共利益,但兩者並不矛盾。律師的追求,受益的並不限於被告人,還有助於被告人從心理上真誠接受和承認法院的裁判,有助於公衆對國家法律制度的權威性產生普遍的信服和尊重。從而,維護了法律的尊嚴。達到了這一目的的律師纔算是好律師。
-律師會見慕沒有他人在場
記:律師參與刑事辯護的權利,在一些地區仍然受到某些干涉或限制。您在此案訴訟過程中,是否遇到過類似情況?你們是否可以在沒有旁人的情況下會見慕?
羅:此案中律師辯護權能夠得到充分的保護。會見沒有受到任何不適當的限制,可以無顧慮交流,而且是在沒有其他人在場的情況下。
記:有人說,此案審判前就定了性。律師不過是個擺設,你對此怎麼看?
羅:本案開庭前,社會上的確有不少人認爲,判慕死刑早已定了,爲他辯護不過是擺設,開庭不過是走過場。這是公衆法律觀念中存在的誤區。這類大要案中律師不是擺設。
比如:庭審中慕本人對起訴指控他受賄有異議的只有4起,辯護人卻提出了11起,法院最終採納了7起。慕本人不理解。他說我自己都認了,爲什麼你們律師還要講。
這裏有一個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的問題。法定證據基礎上形成的是法律事實,因法定證據不足而無法上升爲法律事實就不能認定。律師辯護則應以法定證據爲基礎,法院判決也應以法定證據爲依據。裁判結果足以看出,辯護人的參與對裁判結果發揮了積極的影響和作用,判決是從審判過程中產生的。
-法院開庭審了八天
記:庭審主要圍繞哪些問題展開質證和控辯?
羅:從8月15日至21日,大連市中級法院對此案進行了開庭審理,開庭持續了8個半天。公訴機關一共指控慕有60起受賄,受賄數額達人民幣796.34萬元,另有269.55萬元的鉅額財產來源不明。平均每天審理十幾起,第60起卻用了近半天的時間,是關於100萬環保股那一起,主要圍繞這一起展開質證和辯論。最後一天進行法庭辯論。
記:您如何選擇辯護的切入點?
羅:我在辯護中主要掌握“兩個基本”的原則,即“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如此重大複雜的經濟犯罪案件,案情達60起之多,不可以也不應當在一些細枝末節的問題上糾纏。
記:如何理解不應糾纏細枝末節問題?
羅:凡是對定罪量刑不起作用的事實和證據,就屬於細枝末節問題,應避免在庭上糾纏。因爲,這些問題根本不能影響裁判的結果。如慕綏新對某些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當庭供述與之前供述一致,其他證據又能相互印證,犯罪事實很清楚。這時律師再發問或質辯就是糾纏細枝末節。
當然在開庭過程中,控辯雙方的激烈交鋒和對抗是難免的,律師要敢辯、善辯,掌握髮問時機,要切中要害且語言得體。但不要譁衆取寵,不要事事必爭,以分高下。此案最後法庭辯論階段,當公訴人第三輪發言後,審判長問辯護人“是否有新的辯論觀點?”在審判長公正地給予平等機會情況下,我們回答審判長:“沒有。”因爲在前二輪發言,法庭已經聽明白了我們的觀點,如果我們再堅持第三輪發言,那就好像在打仗,在比高低。每年我在爲新律師崗前培訓講課時總要講到一個觀點:律師不應將法庭當做自己表演的舞臺,不要在法庭上“做秀”。
-100萬環保股指控法庭未採納
記:100萬環保股是怎麼回事?
羅:起訴指控的基本事實是這樣的:某公司爲擴股集資、獲得污水處理廠承建權,其經辦人嚮慕綏新的前妻賈桂娥送去100萬股環保法人股。這100萬股環保法人股的股權證是用賈桂娥妹夫的身份證並以其名義辦理的。
當時賈已與慕離婚,慕是否知道賈收受股票便成爲本案的關鍵。檢察機關對本起案件指控的主要證據是:賈桂娥和經辦人的證言。賈桂娥稱曾給慕綏新打過電話告知了此事。經辦人在證言中只是憑推斷,認爲慕綏新“應該知道”,理由是“慕市長沒有把我們公司原有項目拿走”,而且其證言有多處與賈桂娥的證言發生矛盾。
慕一直予以否認,稱兩人離婚後,賈不可能告訴他她收受好處的事。
我在發表辯護意見時提出:該節起訴指控沒有慕本人的供述,100萬股權證的所有權也非慕綏新本人。間接證據又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體系,證與證之間、證與供之間矛盾難以排除,即不能得出慕綏新知道賈收受這100萬環保股票的結論。法庭判決最終採納了這一辯護意見。
-慕綏新坦白320萬元受賄問題
記:慕被判死緩外界有很多不解,您對判決結果有什麼看法?
羅:對判決結果我不感到意外。我對判決有三點評價:第一,體現了平等對待原則。不因爲慕是高官就不處罰,也不因爲慕是高官就不考慮犯罪情節一定要處以重刑;第二,體現了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的精神,100萬環保股未被認定足以說明這一點;第三,體現了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本案判決認定慕受賄共56起,判決書在理由部分客觀地敘述了慕有主動坦白這一量刑的重要情節,列舉出其中37起計320萬元是慕自己主動坦白交代的。
-法院採納辯護意見達7處
記:慕爲什麼沒有上訴?
羅:判決書在理由部分用了約2200字闡述了律師的辯護觀點、抗辯事實和理由,其中“本院對被告人慕綏新的辯解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的表述達7處之多。可以說我們律師的辯護觀點絕大多數被法院採納。這也是慕綏新對判決滿意,表示不上訴的原因之一。
-怎樣看待指控沒被法院採納
記:能否談談您對本案公訴機關的看法?
羅:我認爲公訴機關基本上是實事求是的。
記:公訴機關指控慕受賄數額是796.34萬元。判決減掉了135萬元。爲什麼還說公訴機關基本上實事求是呢?
羅:公訴機關要從指控犯罪的角度,按照控方確定的最低證據標準來指控。而且,指控的絕大多數犯罪事實被法院判決所確認。不能認爲起訴指控的事實有部分改變就不實事求是,否則判決按起訴書寫不就完了嗎?
-許多法律常識慕綏新不懂
記:通過對此案的辯護,您對懲治腐敗,促進司法公正有哪些建議?
羅:我感覺,目前普法考試中局以上幹部,特別是省、市級高級領導幹部極少參加。與慕接觸中,我感覺有許多最起碼的法律常識他都不懂。他說:“以前我根本沒把過節、結婚、出國、住院期間收受的禮金、禮品當回事,還以爲我這是人緣好。”我國現行權力監督機制不完善,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上級監督不到;二是同級監督不了;三是下級監督無用。辦理此案我也感受到司法制度在懲治腐敗方面的一些漏洞。比如,領導幹部限制隱私權問題。如果建立領導幹部定期申報財產製度,慕的受賄數額將會受到一定遏制;限制隱私權,將婚姻狀況、特別是婚姻狀況發生變化及時予以公開,就不會發生慕與其前妻離婚後,還有人給賈某送錢的情況。賈也不可能在慕全然不知的情況下,繼續以慕的妻子的名義斂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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