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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蹦極塔依然聳立 |
北方網消息:一度引起全國媒體關注的“蹦極跳傷人案”第二輪訴訟昨天上午在南開法院開庭審理。在庭上,雙方當事人就陳玲玲做傷殘等級鑑定一事達成共識,凱茜公司除表示考慮接受做傷殘鑑定的費用外,對陳玲玲的代理人所提出的各項主張均表示需進一步調查覈實才能確認。
作爲第二被告的水上公園管理處的代理人在庭審當中對原告、第一被告陳述的事實均表示沒有異議。當法官讓其對原告的舉證進行答辯時,水上公園的代理人以原來的一審、二審判決爲依據,表示自己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凱茜公司的代理人王同民律師在答辯時首先表示,承認凱茜對傷人事故負有全部責任,他說,由於一審、二審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凱茜公司對判決認定的責任無異議。
隨後,王同民認爲陳玲玲的代理人提出的賠償數額範圍過大,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並且原告在庭前未能提供證據和詳細清單,所以無法覈實原告提出的所發生費用。王同民說,應該按照有關規定,以治療所必需的費用爲原則,採取覈對病歷、處方、診斷證明、收據等辦法,在姓名、時間、價格一致的情況下進行認定。
另外,“原告訴狀中提出的家屬誤工費、通訊費、誤學費均不符合法律規定,而其他的相關費用也超出範圍”。王同民律師說。
同時,王同民提出,“根據庭下接觸和原告自訴,陳玲玲病情基本穩定,已進入康復階段,請法院讓原告去做傷殘等級鑑定,以便最後決定賠償數額。”
而第二被告水上公園副處長劉昕光則在答辯中稱,凱茜公司於1998年3月12日租賃水上公園3600平方米土地,經營蹦極跳項目,雙方約定該項目出現事故均由凱茜公司承擔,與水上公園無關。
劉昕光說,原告於2000年4月16日在凱茜公司經營的蹦極跳項目遊玩時出現事故,引起責任糾紛。原告起訴至南開法院,南開法院於2000年10月18日作出判決,判定事故責任在凱茜公司,水上公園不承擔責任。原告上訴於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01年2月12日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因此,水上公園管理處的代理人堅持“原告所稱引發醫藥費等賠償的責任事故,在一二審判決中已得確認,水上公園在本案中不存在責任問題,因此,由責任引發的醫藥費等糾紛與水上公園無關係,水上公園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庭審在答辯、舉證、質證後,於上午11:00結束。法官表示,由凱茜公司出資爲陳玲玲做傷殘等級鑑定之後,再擇日開庭,進行法庭辯論。(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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