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審理了首宗申請認可臺灣地區法院判決效力案,依法裁定認可臺灣地區法院對一宗離婚案的判決效力。
廣州市人蔡伯輝,在廣州結識臺灣人許慈珊後,雙方於1997年11月在廣州結婚。共同生活一段時間後,雙方一起到臺灣。後雙方感情出現問題,蔡返回了廣州。許慈珊以雙方無法共同生活等爲由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申請離婚,蔡伯輝表示同意並辦了相關手續。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2000年7月28日作出離婚判決書。該判決書於同年10月22日生效。在該訴訟過程中,蔡伯輝收到了經臺灣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送達的民事起訴狀繕本、離婚事件民事判決書和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蔡伯輝於今年7月3日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認可該臺灣地區法院民事判決的效力。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於11月中旬作出裁定,認可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關於准許許慈珊和蔡伯輝離婚的民事判決的法律效力。(張弘 遊春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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