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啓能,1945年2月18日出生。
1986年11月被任命爲市農資公司經理。
1994年被任命爲總經理。
1999年11月15日,紀檢監察部門對胡啓能進行了“雙規”。
2000年1月28日,一分院正式對胡進行立案偵查。
2000年1月31日,重慶市公安局對胡執行刑事拘留。
2000年2月13日,執行逮捕。
2001年11月30日,胡啓能以受賄罪、貪污罪一審被判處死刑。
11月30日,重慶市建國以來最大的個人貪污受賄案——原市農資公司總經理胡啓能案,由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作出判決:死刑。
至此,這起轟動重慶的特大案件暫告一段落。本文披露的是關於此案的一些鮮爲人知的臺前幕後。
胡啓能,捕前系中共黨員,重慶市農資公司總經理,重慶市第一屆人大代表。
早在1990年,胡所在的單位的工作人員,就以舉報信向有關部門檢舉胡的生活作風問題。1995年,又有羣衆聯名上書,檢舉揭發胡的經濟問題和作風問題。然而,兩次僥倖過關,讓胡啓能的膽子更大了。
1999年10月18日下午,市農資公司新黨委書記上任,當新書記一行人剛走到公司門口,被幾十名職工用垃圾桶擋住了去路。“滾回去!我們不需要黨委書記!”協調未果,新書記主動離開公司。一些人便放肆地喝倒彩、鼓掌。
這起事件引起了市紀委、市農委的高度重視,他們很快成立了一個聯合調查組。調查發現:此事由胡啓能一手策劃,同時還發現了胡啓能有嚴重的經濟問題。
1999年12月中旬,一分院成立專案組和聯合調查組,分赴廣州、汕頭,查實胡啓能索賄90萬元;胡交代索賄、受賄625萬元。
2000年1月28日,一分院正式對胡進行立案偵查。在偵查期間,檢察官在胡啓能200多平方米的豪宅搜到兩本翻得稀爛的書,一本是《國企領導人經濟犯罪案件剖析》,在這本書中,胡還做了批註,指出那些“弱智”貪官落網的原因;另一本是《春宮圖》,每頁都是男女苟合的圖畫,胡還在上面作了符號。
在胡啓能的住宅雖然沒有發現贓款,但檢察官發現,胡啓能早就以女兒胡雪梅的名字,將所有贓款都藏在了省外銀行開設的保險箱裏。胡雪梅是重慶某銀行職員,她曾分別把人民幣現金270萬元、美元現金近20萬元、港幣3萬元、美元存單10萬元、港幣存單30萬元、人民幣存單140萬元,分別藏在省外9個保險箱中。
1月31日,重慶市公安局對胡執行刑事拘留。2月13日,執行逮捕。
立案後,有關部門在胡所在單位進行民意調查時,發現他的下屬對他又恨又怕。職工們說,胡啓能在單位實行的是“順我者昌、逆我者亡”的政策,對異己常常進行打擊報復,幾乎所有和他共事的老同志都被他排除出了農資公司。兩位以前的老書記曾對胡提出逆耳的忠告,胡就想方設法報復,單位分了七八次房子,胡就是不給他們解決。
胡啓能的權利慾特別強,當他得知自己可能會因爲年齡不能再當總經理後,發動職工聯名向有關單位寫了一封“我們的好經理走不得”的挽留信。
胡在單位像個“皇帝”,吃飯還得專人送到他的辦公室,沒人知道他吃的是什麼。有一次,一個職工因看了他吃飯,後來被他開除了。他在單位開會發言時架勢很足,一講就是半天,邊講邊大把大把吃“藥”,說是爲工作,累垮了身體,後來,人們才發現,那些“藥”都是深海魚油之類的補品。
胡啓能還利用職權,追求一名女下屬,他向這名女下屬下跪說:“我纔是你真正的丈夫,我永遠愛你。組織上來人考察我時,你一定要把我的德、才、能、績說足說夠,等我提拔了,我一定會給你幸福。”這名女下屬從恐懼、躲避、半推半就,最後一步步就範。事發後,這名女下屬寫下了長達4萬字、73頁的揭發材料。
檢察官們把偵查方向鎖定在進口化肥配額交易上,通過南下北上,足跡遍及北京、廣東等八個省市,終於查清胡啓能受賄1234萬元的犯罪事實。
胡啓能在被關押在市公安局看守所期間,起初常常心理不平衡,顯得很沮喪,愛發牢騷。他常對管教民警說,之所以走到今天,是有人嫉妒他,要整他。自己年齡大、地位高,落到現在這步田地,的確“想不通”。
在和管教民警的談話中,胡啓能說得最多的就是自己的奮鬥史和風光史,他直言不諱地說:“在公司,只有我一個人說了算,沒人敢反對我。”“我可以立即召集很多人,把和我作對的人馬上趕走。”
胡啓能一直很迴避案情,但他常常發出感慨,他對民警說,最對不起的是自己的女兒胡雪梅,“不該將她也牽扯進來”(胡雪梅因涉嫌窩藏贓物也被逮捕)。他也覺得對不起外孫,他說:“在事業上,我已無力迴天了,現在最大的願望就是像普通老百姓那樣安度晚年,補償兒女。”
在看守所,胡啓能很守規矩,態度也老實,只有一個愛好:吃零食。他說他的胃不好,每次吃飯都吃的不多,飯後再加零食,一般是糖果糕點之類。
頭髮花白的胡啓能很顧面子,在今年11月6日開庭之前,他請求民警,想刮鬍子,洗個澡,穿布鞋,換一身乾淨的衣服。看守所滿足了他的要求。
11月6日上午9點,市一中院審判庭座無虛席,300多名羣衆到庭旁聽,其中絕大多數是市農資公司職工。10點15分,審判長宣佈開庭。胡啓能、胡雪梅父女被押上法庭。公訴機關起訴胡啓能的罪名是涉嫌受賄、貪污罪,起訴胡雪梅的罪名是涉嫌窩藏贓物罪。
前來旁聽的一位農資公司老職工說,胡啓能在公司有“三愛”:酷愛升遷、尤愛女色、絕愛斂財。
重慶市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1996年至1999年期間,被告人胡啓能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共索取賄賂人民幣1168萬元人民幣,美金8.24萬元。同時,貪污人民幣356萬元。
在被告席上,胡啓能對所有的指控都拒不認罪,回答提問時,又避重就輕,不正面回答,而且不滿地指責公訴人“打斷了我的談話”。
此後,11月21日,此案再次開庭審理。此次開庭是應公訴機關的要求,對胡啓能是否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一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進行質證、認證。只有認定胡是國家工作人員,胡才具有貪污、受賄的主體資格。
公訴機關認爲,關於胡啓能主體身份問題,重慶市農資公司原系重慶市供銷合作社下屬的全民所有制企業,體制改革後,仍系重慶市供銷合作總社直屬集體所有制企業,其法人代表仍由政府和其主管部門任命。農資公司在改爲集體所有制性質後,在人員的管理體制上,對原屬全民所有制的幹部和職工,均按中央和省、市政策規定:其原有全民所有制職工身份不變的政策執行。
胡啓能於1980年12月,經原中共重慶市委組織部經濟幹部管理處任命爲市農資公司副經理,1984年經原市人事局批准爲國家幹部,1994年經原市供銷合作總社根據原市委財政部授權,任命爲市農資公司總經理。1995年12月,胡啓能與原市供銷合作總社簽訂了《勞動合同》。公訴機關出示了十幾份相關文件,對此進行了證明。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胡啓能於1960年至其被捕前,系經國家機關或上級主管部門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市農資公司雖是集體企業,但並不影響胡啓能本人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
胡啓能及其辯護人提出,胡在供銷社尚是國有企業時被政府部門任命爲幹部,是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隨着國家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供銷社已由全民所有制企業轉變爲集體所有制企業,胡啓能原來的國家幹部身份也就隨之消失,轉變爲集體企業中的勞動合同制職工。
11月30日下午2點35分,還是在重慶市一中院審判庭,審判長宣佈開庭。剛纔還喧鬧的法庭鴉雀無聲。
開庭前幾分鐘,胡啓能父女分別被押下警車,胡啓能穿着淺色便裝,胡雪梅一身鮮紅運動裝。胡啓能似乎預感到情況不妙,步履有些不穩,法警拉他,他故作鎮靜地對法警說:“用不着拉,我不會跑的。”他的妻子帶着一羣家屬紛紛上前叮囑他:“一定要上訴。”胡點點頭。
胡雪梅就怎麼也鎮靜不起來,下車時她就不停地哭,直到被帶上法庭。
雖然父女倆相隔不到一米,但他們的眼光始終沒有接觸。胡啓能一直保持一種麻木的表情,胡雪梅則眼含淚水。胡啓能的妻子穿着黑衣服,站着聽庭審。
法官開始宣讀長達43頁、耗時1小時20分的《判決書》:
“本院認爲,被告人胡啓能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取賄賂人民幣1168萬元,美元8.24萬元,貪污公款人民幣30萬元,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貪污罪,應數罪併罰。被告人胡雪梅爲其父窩藏贓款人民幣179.99萬元,其行爲已構成窩藏贓物罪。”
“被告人胡啓能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被告人胡雪梅犯窩藏贓物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在審判長宣讀《判決書》時,胡啓能的雙腿不停地在哆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