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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紀委最近作出決定,對揭陽市違規招收的53名鄉鎮聘用制幹部全部不予承認,已過渡爲國家公務員的全部無效。
據瞭解,1992年至1997年間,揭東縣原主要領導以該縣是新成立縣、幹部緊缺爲藉口,在沒有增幹指標的情況下,不按程序和條件,只是經縣委、縣政府或縣委書記辦公會議同意,先後4次違規招收鄉鎮幹部53名。
據查實,揭東縣在招收這53名聘用制幹部中,有32人沒有增幹指標,另有3人用的是過期指標;而且只有2人經過考試,但這2人也沒有按綜合總分高低爲序進行擇優聘用。同時,在招收過程中,還擅自放寬了招聘幹部的年齡和文化條件,已超過規定最高年齡35週歲的多達19人,最大的已55週歲;文化程度沒有達到規定高中畢業以上要求的有28人,其中還有人小學都未畢業。
由於違規招幹,原揭陽市委常委、揭東縣委書記已被廣東省紀委立案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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