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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1月7日電 記者從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發佈會上獲悉,影響較大的河南商丘市“張萍集資詐騙案”今天在商丘市公開宣判。經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並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依法判處集資詐騙犯張萍死刑,並於今天執行槍決。
1995年4月至1997年6月,原河南省寧陵縣張弓酒廠女職工張萍以做糧食生意爲名,以高息爲誘餌,進行集資詐騙,先後騙取馬玉英等382戶羣衆集資款共計1487萬多元。除支付利息272萬多元及退還部分集資戶79萬多元外,實際詐騙1135萬多元。罪犯張萍用贓款購買豪華住宅樓兩幢、進口帕薩特轎車一輛及金銀首飾、家用電器等物品。1997年8月,張萍攜部分贓款外逃,同年11月2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案發後,公安部門追繳贓款48萬多元,其住宅樓兩幢及家電、傢俱等物品折款98萬多元,金首飾折款7200元,但仍有988萬多元無法追回。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萍集資詐騙案依法審理後,於2001年4月26日作出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張萍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宣判後,張萍不服,提出上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複覈認爲,被告人張萍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爲,已構成集資詐騙罪,且騙取集資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予嚴懲。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裁定,覈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的刑事裁定,並下達了對罪犯張萍的執行死刑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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