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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末年初,不少省市推出了戶籍制度改革措施。如廣東省取消戶口“農業”和“非農業”戶口性質,湖南省以准入條件取代入城控制指標等。戶籍改革將給社會結構帶來什麼影響?又將給個人帶來什麼機會?記者就此採訪了復旦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於海。
問:爲什麼要改革戶籍管理制度?
答:“城鄉二元分割”的戶籍管理制度從1958年開始實行。這是當時中國作爲落後國家要實現工業化而作出的無奈選擇。由於城市無法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和社會福利,只能用戶口這種形式把農民組織起來固定在土地上,爲城市居民提供穩定的農副產品,爲工業生產提供廉價的原材料。可以說,工業的原始資本積累是依靠工農產品的“剪刀差”完成的。
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這種戶籍管理制度的弊病日益凸現。由於土地不足和勞動生產率提高,農村勞動力出現大量剩餘。我國糧棉的單產率已居世界前列,人均價格卻很低。目前,農村人口占全國總人數的69%,其中實際務農的約50%,其餘20%以各種形式在城裏打工。按農業產值計算,就是50%的中國人創造了16%的GDP。從20世紀80年代初出現的“民工潮”就是這一現象的反映。民工進城以後的處境又如何?由於沒有合法身份,民工只能廉價出賣勞動力。由於農民收入提高放緩,佔我國人口約70%的農村市場無法啓動。
WTO的一大基本原則就是長遠實現非歧視。戶籍改革就是要取消“身份”限制,還農民以平等的“國民待遇”,最終實現遷移自由。這有利於加快國民經濟戰略性調整,縮小工農差別和城鄉差別,促進社會文明的進步與長期穩定。
問:有人擔心,戶籍放開會帶來大量民工進城,從而導致就業競爭加劇、犯罪率上升等一系列社會問題。如何解決這些問題?
答:這裏要分清因果關係。農民進城造成的社會問題,並不是戶籍放開帶來的,而是“城鄉二元結構”的結果。“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這道壁壘,使農民無法享受和城市居民相同的教育、就業和社會保障。農民因不瞭解城市規則而不被城市接納。城市居民對農民的歧視與其說是道德上的,不如說是制度性的。城市對民工的拒絕造成了這些人有形和無形的邊緣化。有形的邊緣化體現在他們居住在城郊結合部;無形的邊緣化則體現在反社會行爲上,如偷盜窨井蓋等。要讓農民成長爲守法向上的現代公民,首先要還他們平等的身份,然後他們才能認同規則,投資自己。
問:戶籍放開會帶來哪些機遇和挑戰?
答:首先要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農民轉爲市民後,其對醫療、教育、養老的公共福利要求增加,這對我國本來就不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次,推動中小城鎮的建設。從1949年至1978年,我國的城市人口比例從5%上升到18%,提高13%;從1979年至2000年,又提高了13%。兩個階段城鎮化程度年均增長分別爲0.43%和0.62%,遠低於同期工業化速度。目前,我國的工業生產力和資本市場都出現了相對過剩,城市有能力吸納更多的人口。然而,大中城市的吸納能力終究有限。應當積極推進中小城鎮建設,只有形成一定的人口規模,才能形成一定的市場,從而培育一定的產業。
戶籍改革還會引發土地所有制的改革。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分配製度是按戶分配。隨着大批農村人口轉移,土地必然面臨着“二次分配”。事實上,不少農民已經開始轉租自己名下的土地。如何將這種行爲合法化,最終實現土地的可轉讓,是個亟須解決的問題。
四面八方
福建
在全省範圍內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自理口糧戶口及其他類型的戶口性質劃分,實行戶口登記管理一體化,統一登記爲居民戶口。取消進城人口計劃指標管理,以准入條件取代進城人口控制指標。在設區市建成區範圍內的“城中村”,村委會成建制轉爲居委會。
南京
不再實行藍印戶口制度。外地人在南京購房並取得產權證的,均可入戶南京,免收城市增容費,按照購房面積大小覈定轉戶人數。凡大專以上文憑、在南京有穩定職業者即可入戶南京。其中“穩定職業”既包括本人檔案在南京所在工作單位,也可以檔案掛靠在人才市場。
政策背景
公安部《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
凡在縣級市市區、縣人民政府駐地鎮及其他建制鎮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的人員及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均可根據本人意願辦理城鎮常住戶口。對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的人員,不再實行計劃指標管理。落戶人員在入學、參軍、就業等方面與當地原有城鎮居民享有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不得對其實行歧視性政策。根據本人意願,可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也允許依法有償轉讓。
公安部《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
一、實行嬰兒落戶隨父隨母自願的政策。對以往出生並要求在城市隨父落戶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決其在城市落戶的問題,學齡前兒童應當優先予以解決;
二、放寬解決夫妻分居問題的戶口政策。對已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公民,應當根據自願的原則准予在該城市落戶;
三、男性超過60週歲、女性超過55週歲,身邊無子女需到城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可以在其子女所在城市落戶;
四、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購買商品房的公民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合法穩定的職業或者生活來源,已居住一定年限並符合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的,可准予在該城市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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