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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新建的水庫大壩、貯油、貯氣設施和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評價。昨天,中國地震局公佈了新出臺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使上述規定有了法律依據。
據悉,《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已從元月1日起施行。根據此《條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範圍包括: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受地震破壞後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的設施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以及核電站和核設施等。
據中國地震局法規處處長杜安陸介紹,國內現有具備地震安全評價的甲、乙級單位有約70家,其中只有甲級單位可評價像核電站這樣要求“萬無一失”的工程。
據瞭解,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從1995年起步,國家重大建設工程的施行情況良好,但工作中仍存在很多問題。如一些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沒有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對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缺乏規範化的管理;抗震設防要求在建設項目審批中得不到體現,與建設工程設計規範相脫節。這些問題導致部分重大建設工程形成了潛在的隱憂。
“地震安全性評價的重要意義還沒有被全社會認識,相當一些地方和公衆沒有這根‘弦’。”中國地震局副局長陳建民說,“要通過廣泛、經常的執法活動,將這一環節納入重大建設工程的審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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