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與單位領導發生衝突後,邱長貴將他們和警方告上法庭,法院3次開庭,尚無結論,原被告雙方各執一端……
儘管到目前爲止已經開庭審理了3次,但看上去,邱長貴試圖通過法律手段證明自己“不是精神病”的努力,暫時還不會有明確的結果。
36歲的邱長貴是貴州省安順市水利電力局下屬的市水利機電安裝隊職工。4個月前,在與單位領導發生衝突後,他被關押進拘留所,兩天後又以精神異常嫌疑,被單位保衛人員和市公安局西秀區分局民警送進市精神衛生防治院。整整過了14天,邱長貴被母親接出。
爲此,邱長貴以市水電安裝隊隊長李淑英、李的丈夫徐德榮、市水電局保衛科科長周文波及市水電安裝隊爲被告,向西秀區人民法院提出起訴,控稱李等人利用職務便利,糾集他人對他實施傷害,“不僅不讓身體多處受傷的原告得到及時醫治,”反而將他送到精神病院,致使其身心受到巨大傷害;要求被告方公開賠禮道歉,爲其恢復名譽,並給付6萬元精神賠償及其他相關費用。
此後,邱長貴進一步追加市水電局、市精神衛生防治院、西秀區公安分局爲被告。
2001年12月26日,西秀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爲這起特殊的人身、名譽侵害糾紛第3次開庭。
邱長貴的起訴書說,2001年7月31日,他到水電安裝隊隊長家“反映情況”,“因多次敲門無人應答”,遂用腳踢了鐵門幾下。中午,隊長及其夫、周文波等一羣人來到邱家,雙方發生衝突。其間,邱長貴兩次拿起菜刀要拼命,都被奪下,並隨即被帶到西秀區公安分局北街派出所。當天,警方以“毆打他人”處邱行政拘留15天。
邱長貴控稱,他在被拘留兩天後,北街派出所和水利局保衛科又將他送到市精神衛生防治院,該院無視他的辯解及身體實際,對其實施“非人”待遇,其間他遭受了“電擊”逼迫下的“強制進藥”。
“在精神病院的感覺就兩個字:孤獨,那是一種失去自由的孤獨,與在家中的孤獨有本質區別。”接受記者採訪時,邱長貴情緒激動地說,“由於怕吃了後變傻,我想辦法悄悄吐了他們給的大概130顆藥片。出來時,上嘴脣、眼眶青斑都還沒消完,我媽說跟熊貓差不多。一回到家我就開始打官司的準備。爲什麼不打?你們誰受過這種罪!誰有過被電擊的感受?如果拿你當神經病弄去住半月,你告不告?神經病纔不告”。
邱長貴的代理律師陳文勝告訴記者,剛從精神病院出來的邱,左右手臂上電擊傷痕猶在,可見到焦黑斑點。
庭審中,7名被告則異口同聲,對邱長貴的指控全部否認,認爲其起訴“內容虛假”。同時認爲,雖然邱已被家人接出精神病院,“但他就是精神病”,因爲他目前找不到證明自己不是精神病患者的證據。
代理西秀區公安分局出庭的警官提交的有關證言說,邱長貴在拘留所期間,自言自語,無故自笑唱歌,幾天幾夜不睡覺,行爲怪異。
市水利局有關人士表示,邱長貴五六年來行爲較怪異,特別是每年7、8月間有衝動傷人現象。
市精神衛生防治院提交的答辯狀稱,經值班醫生檢查,“邱長貴有‘關係妄想’、‘強制性思維’、‘思維被洞悉’、‘思維插入’等精神症狀”,符合“精神疾病”的診斷;院方沒有對邱實施電擊,“所有精神病院都沒有這東西”;邱稱自己一貫身心健康,是“對自身的病症缺乏自知力的表現”。
雙方各執一端,爭論激烈。西秀區公安分局出庭警官及一名李淑英的親屬,因“出言不當”和旁聽時要求發言,被審判長當場訓誡。
就關鍵性的“邱該不該被送進精神病院”的問題,原告律師陳文勝指出,假如邱長貴真有精神病,也應在入院時通知其家人,而不是由單位或警方做主。公安分局方面卻堅持,邱長貴是在押人員,警方發現其有疾病傾向,送他到醫院診斷求治,如果沒有疾病,還可將其收回拘留所繼續關押。
就另一焦點———“邱身體損傷由何人造成”,原告方列舉出數份邱長貴被人毆打時的目擊證人證詞、以及當地有關媒體對此的報道,被告卻強調證詞不能證明具體是誰打了邱長貴,且媒體報道完全不符合事實、不能作爲證據。
最後,邱長貴的代理律師陳文勝希望法庭充分考慮邱長貴在這場訴訟中的弱者地位。被告方提出,可由邱長貴自己去作司法鑑定,證明有沒有精神病。
經過一整天的法庭調查及三輪辯論,審判長宣佈休庭,鑑於案情特殊,暫時不作調解。
據瞭解,此案已引起有關方面高度關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