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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市高級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長蘆鹽務局日前聯合發佈《關於處理非法經營食鹽等涉鹽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今後將對無證生產運輸食鹽情節嚴重者按非法經營罪定罪,非法經營食鹽20噸以上,拒絕檢查或屢教不改者爲“情節嚴重”,觸犯刑律。
《暫行規定》將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從事非法經營食鹽活動中“情節嚴重”者:無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或食鹽準運證的單位和個人非法從事食鹽生產或運輸的;無食鹽批發許可證或零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非法經營食鹽批發或零售業務的;非法買賣食鹽批發許可證、食鹽零售許可證、食鹽準運證、食鹽定點生產企業證書等證明文件的。非法經營食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225條規定的“情節嚴重”:非法經營食鹽30噸以上不滿60噸的,或非法所得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的;非法經營食鹽20噸以上不滿30噸並因非法經營食鹽曾受過行政處罰後又非法經營食鹽的,或拒絕、阻礙鹽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檢查的。(記者馬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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