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天津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條第(四)項修改爲:“技術含量高、市場容量大,對形成高新技術產業有明顯效果的;”
二、第二十九條修改爲:“企業事業單位進行技術轉讓,或者在技術轉讓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年淨收入,經財稅部門覈定,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
三、第三十七條修改爲:“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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