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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朱鎔基日前簽署第344號國務院令,公佈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自3月15日起施行。新華社今天全文播發了這一條例。
《條例》分總則、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與事故應急救援、法律責任、附則共7章74條。
制定這一條例,旨在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
根據《條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並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並經考覈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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