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地檢署”偵辦璩美鳳遭偷拍案7日偵查終結,檢察官認定郭玉鈴因爲嫉妒璩美鳳,對璩進行偷拍,蔡仁堅對偷拍事件不僅知情也參與其中,將蔡仁堅、郭玉鈴、高淳淳等11人,依妨害祕密、妨害風化等罪嫌提起公訴,蔡仁堅並被求處有期徒刑1年,郭玉鈴4年。
遭起訴被告包括蔡仁堅、郭玉鈴、高淳淳、沈野、沉嶸及中帝公司等11人,除蔡仁堅被求刑1年外,郭玉鈴也被求處有期徒刑4年。
至於在蔡仁堅涉案部分,檢方認定蔡仁堅並未涉及圖利,爲妨害祕密罪,只是爲了掌握璩美鳳行蹤並瞭解其交往,因而參與郭玉鈴的偷拍動作。
至於“焦點”公司的業者,爲何未被檢方起訴,臺北“地檢署”表示,一、價錢並沒有特別高,郭玉鈴還殺價,顯不知違法,二、進入海悅也是經由他人開門,非故意侵入,三、文化局的外觀,一般人難以認定是公務機關,四、郭玉鈴要求安排“撞車意外”,但遭業者拒絕。
檢方表示,這次起訴的案情,分爲兩個部分
璩美鳳遭偷拍光盤案,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終結,共起訴蔡仁堅等11人,檢方表示,這次起訴的案情,分爲兩個部分,一個是璩美鳳遭偷拍的妨害祕密部分,另一部分則包括獨家報道刊載及附贈光盤的部分,詳細的起訴內容,檢方將在稍後公開說明。
璩美鳳遭偷拍案7日偵結起訴,前新竹市長蔡仁堅被依妨害祕密罪起訴,並具體求刑1年,臺北地檢署提出蔡仁堅曾陪同郭玉鈴前往監視器材業者公司,事後並曾觀看竊彔彔像帶等5項事證,認定蔡仁堅知情並參與策劃偷拍案。蔡仁堅爲第一位被依妨害祕密罪起訴的地方首長。
蔡仁堅:5項事證 被認定知情參與偷拍
檢察官認定,蔡仁堅、郭玉鈴兩人共同謀議此起偷拍事件,但認爲郭玉鈴事後散佈、販售等行爲,非蔡仁堅所能掌握。
北檢依據蔡仁堅、郭玉鈴等人通聯紀錄、證人的證詞,提出蔡仁堅涉及此起偷拍案的5項證據。
一、 2001年7月3日蔡仁堅曾打電話給監視器材業者焦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表示有朋友需要協助,第二天打電話至焦典,確定焦惠羣在公司後,再陪同郭玉鈴前往焦典,郭向業者陳稱婚姻、老公有問題,需要在家中、工作地點裝設監視器材,隨後蔡仁堅假裝有事情先行離開。
二、 2001年8月13日郭玉鈴請焦典公司攜帶一臺錄像機,前往蔡仁堅的市長辦公室,介紹拍攝璩美鳳海悅主臥室、車內外的效果,蔡仁堅當時也在場,並且當場表示,拍攝效果不錯。而且2000年4、5月間,蔡仁堅曾向璩美鳳表示手上有一本她的日記,璩美鳳也曾在市長辦公室看到一臺小型錄音機,錄音帶放出來是璩美鳳與他人聊天的聲音,當時璩美鳳不以爲意,提出告訴後也向檢察官證訴此部分。
三、 蔡仁堅與郭玉鈴母女前曾往新竹地區某家診所,當時觀看竊錄的錄像帶,此點蔡仁堅不否認曾去過該家診所。
四、 郭玉鈴曾向監視器材業者表示,希望能安排偷拍案男主角曾仲銘撞車,趁着修車之際,再將竊聽器材安裝增的車上,遭業者以非徵信業者拒絕,監視器材業者曾將此事告知蔡仁堅,蔡仁堅還說“辛苦你們,謝謝你們”等語。
五、 郭玉鈴之女高淳淳的林姓友人證稱,高女曾向她表示,媽媽說未來要將她與弟弟交給蔡仁堅照顧。
檢察官依據5點事證、理由,認定蔡仁堅不只知情,並且參與偷拍案,蔡仁堅辯詞不可採信。
郭玉鈴 3個動機 5大罪嫌被起訴
臺北“地檢署”偵結璩美鳳遭偷拍案,璩的密友郭玉鈴被檢方認定爲偷拍案的主謀,檢察官認定她因爲個人的嫉妒心進行偷拍,依僞造文書、竊盜、妨害祕密、圖利爲妨害祕密、散佈猥褻物等5大罪嫌將她提起公訴。
而郭玉鈴遭檢方求處有期徒刑4年,也是11名被告中遭求刑刑度最高者。
檢方認定郭玉鈴偷拍璩美鳳的動機有三:
一、嫉妒璩美鳳爲何得到全天下所有好處,因此在與璩反目後,經由蔡仁堅的介紹,找上徵信業者對璩美鳳的住家、辦公室、座車,進行全面竊錄、偷拍。
二、璩參加“立委”選舉時未告知郭玉鈴,讓郭藉璩美鳳拓展人際關係的計劃受阻,郭女因而展開報復行動,對璩進行偷拍。
三、郭玉鈴的女兒高淳淳有出島唸書的計劃,郭玉鈴爲支付女兒讀書費用,兜售偷拍光盤圖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