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1·26”搶劫案件已經成功告破,然而再回頭總結其發生的原因並不多餘。在前天舉行的“1·26”案件新聞發佈會上,鄭州市公安局局長李民慶道出的該案背後的一系列違規着實讓人深思,如果沒有這些違規,劫案也許就不會發生。 違規最早從雷管的出廠就開始了。據李民慶介紹,陳社傑裝在爆炸裝置上的雷管是洛陽市宜陽前進化工廠生產的。按照規定,宜陽化工廠應該將雷管出售給平頂山市民爆公司,再由該民爆公司層層把關出售。而該化工廠卻違規直接將雷管賣給了汝州市民爆公司,該民爆公司又私下裏將雷管出售給了汝州市臨汝鎮北河灣一個個體煤礦。根據警方瞭解,這是一個黑煤礦,一直在進行違規開採。更可怕的是,煤礦上的153名礦工人人都能接觸到雷管。 另外,陳社傑等人瞄上的“安利”公司是一個日營業額上百萬元的營業場所,理應列爲警方的重點保護對象。但“安利”公司向當地派出所申報的日營業額卻只有2萬元,成了警方保護的“漏網之魚”。 這些違規讓人觸目驚心,但違規者是否受到了懲處呢?在新聞發佈會上,李民慶道出了公安部門的無奈。他說,雖然“安利”公司有違規,但由於其行爲沒有構成犯罪,因此公安機關無法對其進行懲處。 公安部門的無奈不能掩飾有關部門的失職,雷管、黑煤礦、營業額申報應由哪個部門管理,相信大家都心中有數。劫案已經發生,損失無法彌補,但是如能分析其背後的原因,從源頭堵住漏洞,將是“亡羊補牢,猶未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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