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2月28日電 深圳市日前對實行了8年多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條例》進行修訂,以適應該市的實際、國際慣例和WTO規則。
20年前,深圳在國內率先推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制度。1993年11月,該市對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進行了立法。
根據深圳建設工程市場外商及私人投資比重較大的特點,修訂後的《招標投標條例》規定,招標投標監管的重點爲政府工程和國有企業投資的建設工程,外商及私人投資或者由其控股的建設工程是否實行招標,由投資者自行決定。
爲適應WTO規則、與國際慣例相銜接,修訂後的《條例》規定,建設工程招標的標底、即招標人控制工程造價的最高限價應當公開,修訂後的《條例》同時引入了投標人資格預審、低價中標、工程擔保等國際通行的內容。
修訂後的這個《條例》還將外地和境外企業參與深圳建設工程施工投標須經主管部門批准的原規定,改爲只需辦理登記手續;將招標投標過程中的行政審批、覈准改爲備案,以進一步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進一步體現轉變政府職能、優化投資環境的要求。
業內有關人士認爲,深圳市修訂後的招標投標《條例》不僅確立了建築市場的法律地位,同時弱化了政府對建築市場的行政干預,也減少了滋生腐敗的根源。
據悉,修訂後的這一《條例》將於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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